“又挡了谁的财路?”河南,一小伙开车回老家,一老乡跟着拼车,并给了小伙一点油费。岂料,小伙半路却被运管截住:“你非法营运,罚款1万!”小伙大呼冤枉:“带个人也犯法?”随后将运管告上法庭,网友:谁这么缺德举报?
陈洪忠(化名)开着车下了高速,“再过一个小时就能到家了!”陈洪忠开心的对后座的老乡说道。 可就在过了高速收费站后,两个穿着制服的执法人员,突然拦住了陈洪忠。陈洪忠十分意外,但还是熄火下车,笑着对两名执法人员说道:“警察同志,有什么事吗?” 两名执法人员一脸严肃的说道:“我们不是警察,是运管处的!”说着还掏出了证件。双方随即做了个简单的自我介绍。 还不等陈洪忠说话,其中一个运管便打开了左后车门,向车里看了看。 后座的老乡显然是被吓到,不自然的冲运管笑了笑。运管指着老乡扭头便问陈洪忠:“你认识他吗?” 陈洪忠随即回答了名字,还顺带说道:“都是我们商丘的老乡,我顺路带他回家!” 运管又问:“你有没有收他的钱?”“都是老乡,他给了点油费!”陈洪忠老实回答。 哪知道,运管突然掏出一个本子记录起来,随后非常正式的告知陈洪忠:“有人举报你,用私家车做非法营运,经我们检查,情况属实!”
陈洪忠着急了,连忙解释:“运管同志,搞错了吧,我们是老乡拼车回家,我不是跑黑车的!” 可运管却只是摇摇头,还当场给陈洪忠开了罚单。陈洪忠一看差点晕过去,竟要罚款1万元! 陈洪忠十分不满,对运管说道:“同志,这个处罚太重了吧?”“已经是轻的了,按规定是要扣车的!”运管随口说道。无论陈洪忠如何申辩,运管只是摇头表示没办法。 陈洪忠欲哭无泪,他不知道到底是谁举报了自己。陈洪忠在郑州打工,他每半个月到一个月会开车回家,与父母妻儿团聚。 但他发现每次都是自己一个人,来回空载十分浪费,而和他一起打工的工友,不少都是和他一个地方的,便想着顺路载一两个老乡,平摊点油费。 起初他固定带一两个老乡,很快其他老乡也会找他搭车,有时他也在老乡群里问问有谁要一起回家。 每次来回两趟,陈洪忠都会固定收对方100块钱。实际上,老乡们家都在农村不同地方,陈洪忠要把人送到家,路程还是比较长的,100块钱只能说是个油钱,有时甚至还要倒贴,虽然老乡们对此非常乐意。
如今运管居然要罚自己1万元,陈洪忠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他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陈洪忠和运管处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1、运管认为,陈洪忠多次开顺风车拉人,并以此获利,非法营运事实成立。 运管经过调查发现,陈洪忠已经累计带了17次老乡往返郑州和商丘的线路,并且大部分都收了钱,有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为证。 陈洪忠带客有固定路线,收固定费用,与“黑车”性质十分相当。运管处还举证,在陈洪忠携带的老乡里,有部分人根本不认识他。 现场执法检查时,车内的老乡,也明显与陈洪忠不熟,与陈洪忠描述老乡的说法有出入。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运管处还算了一笔账,算上油耗、过路过桥费等,陈洪忠个人回家总花费为104元左右,而他却还收了老乡100块,很明显是挣了100块。 按非法营运处罚标准,一般是没收违法收入,罚款2倍以上10倍以下,运管对他的处罚已经是酌情减轻了。 2、陈洪忠表示,自己拉老乡回家,并没有挣钱,而是老乡间的互助行为。
陈红忠认为,他并非以此为业,也没有进行广告宣传,他拉顺风车是基于老乡之间的互助和节约成本的目的。他还拿出了老乡们的证言,以及数次的路上费用清单。 陈红忠还算了一笔账,自己车油耗较高,尤其是在拉2到3个老乡的时候,来回两趟的费用大概200多块,有些老乡家住的比较偏僻,他花在路上的费用还会增加,因此,自己根本没有盈利。 根据《出租车营运指导意见》规定:私人小轿车以分摊部分成本或免费乘坐的方式出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认定为运营车辆。因此,陈洪忠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无法构成非法营运。 3、法院如何审判呢? 法院认为,运管处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陈洪忠从事非法营运。而且法院发现一个细节,无论陈洪忠拉几个老乡,他一趟只收100元,按此推定,他并无盈利的企图,不构成非法营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运管部门对陈洪忠的处罚明显过重,与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因此,法院判定该处罚不当,应当依法撤销。运管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表示,国家应该鼓励有偿捎带乘客,减少空载,甚至空载罚款,这样即环保又减轻公共压力。
法律应该严谨,顺风拼车出行与非法营运之间最明显的界限就是单位时间内车辆往来行驶路径和次数,金额车乘双方协商愿打愿挨不能作为非法营运证据,我喜欢给钱给多少我乐意就好,运管管的着吗。像恶意举报、运管发展马仔钓鱼执法利益共享,一经查实严惩不贷。国家大力提倡绿色共享出行,利国利民,敢与国家人民作对者要杀一儆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