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修路占用耕地未补偿,村民设路障拦运木材货车

江南史化 2024-09-14 17:42:20

广东,一林场为运输木材,修了条路经过某村,可一村民认为,路占了耕地没给补偿,就将路拦了起来,运木材的货车过不去,司机报了警,岂料,民警赶到后,直接用手铐将村民铐走,拘留了10天,村民不服,认为民警乱抓人,将公安局3次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亮了!​

“这路不能走,你们掉头吧!”黄友春带着几个村民,对几辆排队等待通行的大货车喊道,而大货车上码着整齐的圆木。最前面一辆大货车司机下了车,来到拦路的铁栏杆面前,笑着对黄友春说道:“老乡,我们是林场的货车,现在要把木材送出去,你们通融通融,让条路!”说完,司机识相的递来一根烟。可黄友春不接,反而生气的回怼道:“这路你们不能走,你们林场修路,占了我们的地,补偿的事情还没说清楚,凭什么让你们走?”司机也是老江湖,对黄友春说道:“老乡,要是林场欠大伙钱,你们可以去找林场要,拦我们这些干活的司机没用,我们都有任务的,每天来回几趟时间很紧张……”“不行,今天你们林场的车一辆都不给过,我们去林场找你们领导协商了多久?你们领导要么拖,要么干脆不见人影,既然你们不给钱,那就不能走我们村!”黄友春大声回道。原来,村子不远处有一处大的林场,平时与村子是河水不犯井水,可林场每次运木材出去都要绕行,走村子之外的远路,花费时间长而且效率低下。后来,林场决定修一条道路,直接穿过村子,这样可以节省好几个小时的运输时间,可因为修路占地的事,与村民们闹起了矛盾。路虽然修好了,但黄友春几个农民,耕地被占用的补偿一直没给,他们多次去林场讨要无果,又去上访,也没有效果,只得用铁栏杆将路拦了起来。

强龙不压地头蛇,司机心里也明白,此时在人家村子里,不敢乱冲乱撞,只得扭头回到驾驶室,向林场领导请示。林场领导也不废话,当即让司机报警,司机也就打了110,随后坐在车上,直接与黄友春几个人对峙起来。过了一会,警车果然很快赶到,民警当即让黄友春几人把栏杆撤掉,因为这已经影响到林场企业的正常经营了。黄友春哪里肯撤,还说林场不给补偿款在先,就不能给他们货车让路,况且林场向外运木材,也不一定非要走这条路。见黄友春拒不撤掉栏杆,民警也不废话,当即用手铐直接将他铐上警车带走,还以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将他拘留了10天。黄友春从拘留所出来以后,认为民警乱抓人,拉偏架,一怒之下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处罚,还要赔偿他被拘留10天的损失。1、 黄友春认为,民警当场将他铐走并拘留10天违法,应当撤销处罚并赔偿。黄友春表示,林场占用了他们村民的耕地,补偿的事情还没说清楚,他带领村民封路,是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可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没有进行仔细调解,直接用手铐将他强制带到了派出所,这属于强制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规定:强制传唤需要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通知其家属。

黄友春认为,民警将他强行铐走,既没有上级批示的文件,也没有通知他的家人,而且对他拘留10天,本该派出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也没有相关手续。因此,黄友春认为派出所处罚严重违法,应当依法撤销。2、 一审、二审均判黄友春败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友春为了拿到补偿款,纠集村民拦住林场的大货车,造成林场木料无法外运,严重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对于聚众扰乱企业秩序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黄友春的处罚依法合规,驳回其诉讼请求,黄友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3、 黄友春不服,告上省高院,再审改判。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对黄友春进行强制传唤,但却拿不出有派出所所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的文件,强制传唤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对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黄友春等人拦截运木头货车,属于案情较为复杂的违法行为,派出所只有一名副所长签字,明显程序违法。

最后,再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黄友春处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并赔偿他2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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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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