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卖电动三轮车,开店仅3月4辆车就被质监局没收

江南史化 2024-09-06 10:36:48

河南,一农民开店卖电动三轮车,岂料才卖3个月,质监局突然上门,竟以车辆有假冒问题,当场扣押了4台车,农民不服,认为质监局越权执法,一怒之下将质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三轮车,并赔偿损失1万!

小马是个典型的农民,皮肤被阳光晒得黝黑,双手布满了老茧。他为人诚恳,干活勤快,但脑筋里总是充满了不少新奇的想法。他深知,单靠种地的收入,家里的日子总是过得紧巴巴的。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他决定做些小买卖,为家人带来更多的收入。小马拿出了家中的积蓄,又向亲戚朋友们借了些钱,终于在镇上盘下了一个门面。他打算代理卖某品牌的电动三轮车,因为村里的农民们经常要骑着三轮车去田里干活,或是去镇上赶集。他觉得这是个不错的商机。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批,小马终于拿到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他店里的电动三轮车,都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不仅质量过硬,价格也相当实惠。一开业,就吸引了不少农民朋友前来选购。日子一天天过去,小马的生意逐渐红火起来。他每天都忙得不亦乐乎,虽然累,但心里却是美滋滋的。他觉得自己终于找到了一条致富的路子。然而,好景不长。有一天,几个身穿制服的质监局执法人员突然来到了小马的店里。他们态度严肃,说是要对店里卖的电动三轮车进行质量检查。小马虽然有些紧张,但还是积极配合,让他们检查。检查过后,执法人员却告诉小马,他的电动三轮车存在假冒的问题。小马一听,顿时愣住了。他连忙解释说,这些三轮车都是他从正规厂家进的货,绝对不可能有假冒的问题。

但执法人员似乎并不相信他的话,当场就将店里的四台电动三轮车扣押了下来。小马心里又急又气,但又无可奈何。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三轮车被执法人员带走。接下来的日子,他整天茶饭不思,心里充满了焦虑和不安。过了一段时间,小马等到的不是质监局的处理结果,而是一纸处罚通知书。质监局认为他的电动三轮车确实存在假冒问题,要对他进行罚款,并没收被扣押的电动三轮车。小马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觉得自己被冤枉了。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公道。于是,他一怒之下将质监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被扣押的电动三轮车,并赔礼道歉,同时还要赔偿他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一万元。法庭上,小马与质监局进行了激烈的辩论。1、质监局认为,小马的车辆确实存在假冒的问题,对他车辆扣押依法合规。

质监局表示,在例行的检查当中,他们发现小马门店所经营的电动三轮车品牌,与店里售卖的车辆出厂合格证上的品牌并不一致,也就是说他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属于假冒其他品牌车辆销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质监局发现了小马车辆的假冒问题,依法对其进行扣押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上并无不当。2、小马则认为,质监局是越权执法,执法程序不当。小马表示,质监局的职责是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管理,虽然他卖的电动车三轮车品牌和实际品牌并不相符,但并不代表质量上有问题。

小马拿出了电动三轮车的生产合格、3C认证和相关的国家法规的公告产品目录。这些足以证明他售卖的车辆是合格、质量有保证的产品,质监局对车辆进行扣押没有法律依据。至于自己三轮车是否假冒其他品牌,与产品质量无关,也不是质监局执法权限内的事项,是越权执法,应当予以撤销。3、法院如何审理呢?法院审理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流通领域的产品,质监局可以对其进行检查、检测和处理。但是,《产品质量法》里明确规定,要“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因此,可以认为,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行政处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也就是说,即便是小马的电动三轮车确实有假冒的问题,也应当由工商行政部门查处,质监局对小马的三轮车封存扣押,超出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属超越职权,应予撤销。最后,法院判决质监局限7日内返还小马被封存的4辆三轮车。至于小马提出的道歉和赔偿1万损失的要求,因不符合《赔偿法》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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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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