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节录)

法的正能量 2024-08-27 01:10:09

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节录)

中共中央

(1981年9月28日)

一、各级党委要在政治上关心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于他们的生活、工作、子女就学等各方面的问题,凡是能够解决的,都应及时地切实予以解决。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要求入党、入团的,应采取既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不要因为他们的家庭情况和历史问题一时无法调查清楚,而把确实具备了党、团员条件的台湾同胞拒之门外。对台湾同胞,工作上要信任,要发挥他们的专长,现在工作岗位不适合的要调整。对知名人士和有特别贡献的,要在政治上予以适当安排。

高山族同胞,在祖国大陆不到一百五十户,更应特别关怀照顾,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

二、台湾是中国的地方,在台湾的亲友是国内关系,不是“海外关系”。把在台亲友称为“海外关系”,并一律视为政治问题,是极不恰当的。凡因这种“海外关系”在政治上被错误对待的,应即改正。个人档案中的“台湾关系”、“家在台湾政治历史不清”、“不宜重用”等材料,要加以清理,其中不应存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抽出,可以销毁的按照规定手续予以销毁。因“台湾关系”被强迫退职、退休或降职的,根据情况,可以工作的要恢复工作和原来的待遇。对犯有某些错误或罪行,因“台湾关系”加重处分或判刑过重的,要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重新审定。因“台湾关系”下放农村的,应考虑尽可能收回城镇。

三、对台湾同胞中的冤假错案,要逐人复查。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纠正,含冤致死的昭雪,被错误开除党、团籍的恢复党、团籍,被错误开除公职的恢复公职,被错误降级、降职的恢复原级、原职,亲属子女受牵连的,通知他们所在单位消除影响。平反昭雪后,“文化大革命”期间所扣工资应予补发,被占住房要退还,被查抄和强占的财物要追回,原物追还不了的,要认真做好工作,给予适当赔偿。

四、原华北军大、华东军区台湾干部训练团和中南民族学院,有个别台胞干部被遣送到农村落户,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收回城镇,妥为安排。如子女均已成年,应准许带一名子女迁回城镇,照顾他们的生活。

五、对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要采取各种办法给予补助,使之不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对鳏寡孤独、老幼病残、生活无依无靠的,要切实照顾,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能工作的分配适当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国家养起来。住房确有困难的,要给予解决。

六、夫妇双方有一方原籍是台湾的,他们的子女在参军、升学、就业等方面,也应优先照顾。台湾同胞青年的补习、就业问题,应想方设法尽快解决。

七、台湾同胞人数不多,落实政策所需费用和劳动指标,由各省、市、自治区解决。

八、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都要把落实台湾同胞政策的工作列为今年重要任务之一,组织专门班子办理此事,争取在短期内善始善终地做好。要反复向有关干部进行对台政策的教育,讲明落实台湾同胞政策的重要意义。要对台湾同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讲明党和国家已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些一时尚难办到的事情,以后再逐步解决。

解放军中落实台湾同胞政策问题,由军队各级政治部门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这个文件主要是解决现居祖国大陆的一万七千台湾同胞的有关问题,至于对1945年以后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的几百万家属,党的政策同样是:一视同仁,不得歧视。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去台人员在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24: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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