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抓紧解决留场(厂)就业归侨调整安置问题的意见

法的正能量 2024-09-03 01:39:16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80〕239号文件抓紧解决留场(厂)就业归侨调整安置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1983年1月23日)

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局):

国务院国发〔1980〕239号文件批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劳改单位就业的归侨处理意见的报告》下达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公安、侨务和劳动人事部门为调整安置留劳改单位的就业归侨(以下简称就业归侨)做了大量的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在就业归侨五百七十七人(不包括家属子女)中,已离开劳改单位安置和批准出境的三百五十三人,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强。但由于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对其余二百多人的调整安置出现了停滞不前的情况。为了抓紧解决就业归侨的调整安置问题,在劳动人事部的积极配合下,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为主、公安部派员参加,于11月下旬召开了有广东、上海、辽宁、湖北、云南、山西、青海、内蒙古、江西九个省、市、自治区侨办和广东省华侨农场管理局同志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到会同志以十二大精神为指导思想,检查了各地贯彻执行国发〔1980〕239号文件情况,交流了经验,统一了认识,对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交换了意见。现根据国发〔1980〕239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办发〔1981〕44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就有关问题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就业归侨的几种待遇问题

(一)对尚未调整安置的归侨,均由现所在就业单位办理为正式工人的手续,所需劳动指标由劳动人事部解决。对其中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就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归侨本人要求留在就业单位的,所在单位应予接受。

(二)就业归侨的工龄计算,属于冤假错案的(包括原系归侨学生、待业者和回来旅游探亲的华侨),错被劳改、劳教和留场(厂)就业的时间均计算工龄;不属冤假错案的,从留场(厂)就业时起计算工龄,其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计算工龄。已经调整安置到华侨农场等单位的,其留场(厂)就业时的工龄和调整安置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就业归侨调整安置后的工资待遇,属于冤假错案的原归侨职工恢复原工资级别,原工资标准低于就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按就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余的均按就业单位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二、调整安置就业归侨的去向

就业归侨在办理正式工人手续后,调整安置去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属于冤假错案的归侨:原系职工的,原则上由原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收回安置;原系归侨学生、待业者和回国旅游、探亲的华侨,原籍农村有亲属的,安排回原籍投亲,当地政府、社队及其亲属,应当欢迎他们回去,并做好安置工作;对有一定技术专长的,由侨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其余有劳动能力的,由国务院侨办安置到华侨农场。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由捕前户口所在地政府安置。个别人要求留现在就业地区的,当地应予接受并妥善安置。

(二)对于不属冤假错案的归侨:其中被劳教的,参照第一项意见由原籍、原判省、区研究安置;被判刑的,在原籍农村有亲属的,可安排回原籍投亲,无亲可投,尚有劳动能力的,由国务院侨办安置到华侨农场,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情况和要求,分别留就业单位或安置到华侨农场。

(三)对错判处的归侨,原系京、津、沪三大市的,原则上应由现所在就业地区调整安置。但对其中单身在外、有配偶或有父母在三大市的;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必须投靠三大市直系亲属的,国外亲属有较大影响的;或者个别虽不属错判,但对开展对外工作有较大作用的,可以适当予以照顾。但侨务部门应事先联系,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安置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四)对已在就业地区结婚成家的归侨,一般由现所在地区调整安置,但对属于冤假错案的,或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如本人坚决要求返回原籍、原判地区,除京、津、沪外,原籍、原判省(区)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安置(原判省、区与原籍省、区不同的,尊重本人要求),但本人应服从分配。对其随迁家属,有关单位应准予落户,符合就业条件的,按就业方针安排就业。

(五)属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的就业归侨,凡因历史罪行或主要因历史罪行被判处的,按中发〔1982〕8号文件规定处理;因现行罪被判处的,按国发〔1980〕239号文件处理。其中个别已刑满释放就业,但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仍暂时留劳改就业单位,待期满后再调整安置。

(六)要求出境的就业归侨,应在现所在单位和地区提出申请。只要前往国或地区有亲朋,又可以取得对方入境签证,当地公安部门应优先审批,允许出境。对前往国或地区目前不可能批准入境或有名额限制的,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向申请人解释清楚,以免既不能出境又影响调整安置。

(七)就业归侨对原判处不服提出申诉的,现所在地区的公安、侨务部门应负责督促原判处机关抓紧复查,待结案后再调整安置。

涉及就业归侨的落户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联系,劳动人事、侨务部门安置到哪里,就在哪里落户。

三、加强领导,加快调整安置的进度

对就业归侨的安置,是关系到进一步肃清“左”的思想影响,认真落实党的侨务政策,扩大对外影响的一件大事,具有政策性较强、难度较大、涉及部门较多的特点。为此,建议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贯彻执行国发〔1980〕239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请公安、侨务部门,紧密配合,商同劳动人事部门,积极处理,以加快调整安置的步伐,力争在1983年上半年调整安置好大部分就业归侨,年底前全部完成此项任务。

请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将贯彻执行国发〔1980〕239号文件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就业归侨调整安置的新情况,于1983年3月中旬以前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写一报告。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36:关于认真抓紧解决留场(厂)就业归侨调整安置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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