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查1958年重新处理的内部留用反、坏分子问题的意见

法的正能量 2024-09-02 01:32:37

关于复查1958年重新处理的内部留用反、坏分子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1982年12月30日)

近两年来,不少省、市、自治区反映,1958年重新处理的肃反中“内部留用的反、坏分子”,有许多人提出申诉,要求复查改正。有些省、市、自治区提出,复查这类案件政策不明确,要求中央有一个原则的规定。为此,我们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958年全国各地在肃反后期,结合精简下放,首先对国家机关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内部留用的反、坏分子进行了清理,当时,除对有“技术特长”或肃反中有“显著功劳”以及悔改表现突出的继续留用外,对其他人员则分别以开除公职、遣送回乡监督劳动或劳教、逮捕判刑等办法重新作了处理。在“四清”和“文化大革命”中,有些人又受到了冲击。粉碎“四人帮”后,全国在改正错划右派时,上述人员中被定为右派和有右派言论的,基本得到了解决,现在全国尚有约××至××人的问题未作复查。现在看来,把那些内部留用后继续坚持反动立场,有现行破坏活动,或重罪轻处不应留用,以及隐瞒重要罪行,确实表现不好的反、坏分子,从职工队伍中清洗出去,是必要的,正确的。但这次处理是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纠正肃反中的右倾等历史条件下进行的,重新处理的面大了一些,特别是对一部分原来不以反革命论处的普通反革命分子,在其问题已经审查清楚,处理比较恰当,再未发现新的问题,又戴上反、坏分子帽子加重处理,是不妥当的。因此,应该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采取稳重细致的方法,区别不同情况,对这些人的问题分别加以复查处理。

一、对于确属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失实,或按照中央有关肃反政策规定定性处理错了的,应切实予以复查改正。已被开除公职的,从改正之日起按退职、退休处理,一般不再收回安排工作。其财政开支按照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因右派问题或右派言论被加重处理的,继续按照中央〔1980〕42号文件(即《关于历史反革命又戴上右派帽子的人复查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办理。

三、对于肃反中不以反、坏分子论处,而留用的反、坏分子,原定性处理基本正确,以后没有再发现其隐瞒重要反动身份和罪恶,也没有犯新的罪行,而又被戴上反革命分子或其它坏分子帽子,开除公职、或被判刑、劳教、遣送农村监督劳动的,应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对后加的反、坏分子帽子和开除公职处分予以纠正,撤销原判刑、劳教、监督改造的处分。但不再收回工作,可从纠正之日起按退职办理。

四、对于1958年重新结论处理基本正确的,仍应维持,有的被精简下放,有的已退职,或由干部改为工人的,也不再改变。

五、复查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较强,一定要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对这类申诉案件的处理,应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复查处理,原单位已撤销了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受理。涉及判刑或收容劳教的,可由原单位分别提请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复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互相协作,抓紧进行,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35:于复查1958年重新处理的内部留用反、坏分子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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