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劳动合同续签不及时,减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有很多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会添加“自动顺延”的条款,如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三年。对于这样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吗?公司可以避免劳动合同漏签未签的双倍工资风险吗?
经典案例
甲于2017年7月24日入职A公司,任投资总监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23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仍在公司工作的,视为合同自动续期一年。
2018年7月23日,甲的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与甲均未对劳动合同是否要续签或终止提出异议。2019年4月,甲认为A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迟迟未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称双方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一年。所以A公司无需向甲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甲不认同A公司的说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万元。仲裁委裁决驳回甲的仲裁请求。甲仍旧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甲仍在公司工作的,视为本合同自动续期1年。甲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原岗位工作且合同工资未发生变化,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按照约定续期1年,甲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A公司无需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添加“自动顺延”的条款,目前大部分法院认为是有效的,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是也有法院认为该条款剥夺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公司仍有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以避免出现违法及赔偿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公司应在员工入职三十天内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每月应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且仍需要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对于一些不要求员工在入职当天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规范员工招聘流程,要求人事在员工入职当天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提交相关的入职材料等,以避免漏签劳动合同。
2、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及时续签
目前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动顺延的条款,其有效性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对于上海地区来说没有明确规定该约定是否有效,但是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是倾向于认可该约定的。但该约定仍不可代替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管理义务,公司仍应关注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情况,及时通知到期终止或到期续签。
3、员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合同应顺延
对于未在劳动合同约定到期自动顺延的,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终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需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等。【劳动法研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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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