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后出血未行全面检查,致血肿诊断及治疗延误

璞玉康康 2024-07-11 10:05:40

【原告陈述】

2020年10月21日,原告因怀孕生产到被告处入住产科病房,入院诊断为:1.孕3产1孕38+4周头位临产;2.瘢痕子宫;3.胎膜早破。被告于当日对原告进行了剖宫产手术,术后产下一男婴。被告于术后查房过程中发现原告连续几天有产道流血现象。期间只是采取了输血的方式对原告进行治疗。

并未发现是子宫切口裂开导致产道流血,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出院。于2020年11月1日前往x市x人民医院进行检查,x市x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盆腔血肿;2.子宫切口裂开;3.产褥感染;4.晚期产后出血;5.产褥期,6.失血性贫血(中度);7.双侧肺炎。

后于2020年11月3日原告在x市x人民医院进行“子宫次全切手术+左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血肿清除术+肠粘松解术+盆腔引流术”,病案手术记录中记载“子宫增大如孕3月大小,表面水肿充血,子宫下段切口区与膀胱致密粘连,左侧输卵管水肿增粗;

暴露子宫下段,分离与子宫切口粘连膀胱,向下推移膀胱,见子宫切口全层裂开,切口周围组织水肿,糟脆,见缝合线,宫腔陈旧性积血及血凝块流出约300ml,子宫右侧切口区延至右侧阔韧带区处见血肿,大小约10乘11乘13cm,清除凝血块约1000m,暗黑色”,手术后原告子宫被部分切除。

【原告认为】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剖宫产的过程中没有对子宫伤口进行很好的缝合,导致原告子宫切口裂开,产道流血不止,后又未能及时检查出流血的原因,准予原告出院自行疗养,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根本性过错,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原告子宫被部分切除的后果。诉求被告赔偿397270.95元。

【被告x医院辩称】

入院后即由副主任查看被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详细询问病史,完善各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病情作出评估。因“瘢痕子宫胎膜早破”急诊剖宫产手术,术前告知被答辩人及家属剖宫产手术风险及术后并发症,被答辩人家属表示理解并签字,术后按照剖宫产术后常规治疗及护理,予抗感染、促子宫收缩等。

术后给予输血、抗生素治疗。术后第五天因感右下肢无力,到上级医院作检查未提示异常,术后第六天生命体征平稳,体温正常,子宫收缩好,产道出血不多,腹部切口愈合好,给被答辩人交代注意事项后办理出院。

【鉴定结果】

1、被告x医院的诊疗过错,是导致原告郑某琳子宫被部分切除和左侧输卵管损伤经切除术治疗的同等原因。

2、郑某琳子宫切口裂开经子宫次全切除术治疗后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3、郑某琳左侧输卵管损伤经切除术治疗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在分娩时进行的是剖宫产手术,面对原告产后发热、产道流血时,并没有首先考虑为产褥感染,尤其是在所观察到的产道流血量与血色素值变化不相吻合时,未具体分析晚期产后出血的原因,未进一步行相应的全面检查,导致阔韧带血肿诊断及治疗延误。

据后续的检查结果、诊疗经过,以及x市x人民医院的术中手术所见分析认为:阔韧带血肿的发生应发生在24号之前,医方多次B超均未提示,存在缺陷。

被告辩称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但其仅建议原告去上级医院做下肢检查,之后便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对原告的病因没有尽到的应有的注意和诊疗义务,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该鉴定意见,本院酌定由被告x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554370.08元,被告x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7185.04元(554370.08元×50%)。

【法院判决】

2022年3月31日判决,被告x妇产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郑某琳277185.0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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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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