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回顾

论文史谈哲思 2023-10-04 11:17:00

2003年,对于中国的每一个普通人都是一个不寻常的年份。这一年,非典疫情肆虐,在大家的记忆里剩下的只有口罩、囤积的白醋和板蓝根。这一年,对于浙江张高平、张辉两叔侄来说,更是一个不寻常的年份,是人生中永远无法磨灭的冤屈和绝望,是茫茫十年铁窗丧失自由的开端。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

(1)涉案经过

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是安徽省歙县七川村人,案发前一直从事长途运输。

2003年5月18日晚21时许,张氏叔侄二人驾驶货车去上海运货途中,经熟人介绍,搭载17岁女青年王冬前往杭州。午夜24时许,三人在临安沧化镇吃夜宵。次日1时30分,二张将王冬送到杭州天目山路邻近汽车西站位置,王冬向张高平借用手机与其姐男友联系,对方要求其乘计程车至钱江三桥后再联络。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遂将王冬在艮秋立交桥放下后继续赶路。于当日凌晨5时30分左右到达上海。

2003年5月19日10时,有群众报案称:在西湖区留下镇东穆坞村路段一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证实,死者系张氏叔侄二人搭载的王冬。其尸体被发现时身体赤裸,喉部有被掐的痕迹,生前曾遭受过性侵犯。

2003年5月23日深夜,张高平、张辉二人从上海返回途中,因其是王冬生前最后接触的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杭州警方拦截。此后,警方在看守所外对二张进行讯问。

2003年5月28日,侄子承认杀人。

2003年5月29日、5月30日,叔侄俩分别被送至看守所。

叔叔张高平在6月18日承认杀人。

2003年6月23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法医学DNA检测报告》显示,能够排除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提取的DNA谱带是由张高平、张辉与王冬混合形成。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王某的死是张高平和张辉所为。但是张氏叔侄坚决否认。侦查人员得不到口供,于是将整个车厢彻底检查了一遍,始终未找到任何证据。

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谱带根本就没有张辉、张高平的,而是来自于另一名男性。

没有人证和物证,如何定张氏叔侄的罪?在寻找这位男性未果的情况下,警方将侦查的重点放在张氏叔侄身上。在讯问的过程中,张氏叔侄坚称自己无罪。

为了得到他们的口供,警方自然有自己的一套办法。张氏叔侄没有被关进看守所,而是关在刑警队的办公地。通过非常手段来获得办案人员想要的口供。

最终本案的证据仅有口供和张辉的同室犯人袁连芳书面证言,没有任何物证,而张氏叔侄供述的作案细节有多处不同。对此,辩护人认为,上述的证据不足以定张氏叔侄的罪,依据DNA的鉴定结果足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的可能,但是二审法院最终视之为“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这说明法院只是认可了口供,没有认可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无罪证据。

(2)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在将本案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作补充侦查后,于2004年2月以强奸罪对叔侄二人提起公诉。但在移送法庭的案卷里没有出现有利证据,即DNA检测报告。

2004年4月21日,张辉、张高平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判决书中作如下描述:

2003年5月18日晚21时,张氏叔侄二人驾驶货车去往上海途中,搭载被害人王某前往杭州。2003年5月19日1时30分,在杭州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张高平把自己的手机借给王某,王某用该手机与其姐的男友通话,后者要求王某到钱江三桥后再联系。其后,二张共谋在货车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高平按住王某腿脚,张辉掐住被害人颈部,最终致其死亡。二人遂抛尸于路边水沟后继续赶路。

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0月19日分别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3)平反过程

自2005年8月起,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开始了漫长屈辱的服刑生活。在新疆石河子监狱十年服刑期间,张高平从未停止申诉,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他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另一起杀人案的凶手勾海峰,他的申诉材料能装满整整一个麻袋。

驻监检察官张飚注意到这位服刑人员的反常举止。张飚说:“张高平这个人从来不要求减刑……他认为自己不是罪犯,只有罪犯才要求减刑……他向来不报告。他一直是这样一个状态。张高平让我好奇又吃惊。”

驻监检察官张飚(今已退休)

在听取了张高平的申诉、仔细研究相关材料后,这位即将退休的检察官开始帮助张高平向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多次递交申诉材料,希望能够引起重视。

与此同时,张辉在新疆库尔勒监狱里也一直坚称自己在被羁押讯问期间受到了非法“待遇”,张辉的父亲张高发也坚持不懈地为儿子申诉。

2011年11月22日,在全国“清网”活动接近尾声时,杭州市公安局发现因另一起故意杀人案已被执行死刑六年的勾海峰的DNA有七个位点与从被害人王某指甲末端分离出的DNA存在吻合,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得出定论。也就是说,强奸并杀害王某的很可能另有其人。

2012年2月27日,浙江高院对所有关于二张的申诉材料加以整理后,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2月6日,浙江高院审委会经研究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6日,再审法院依法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本案出现新的证据,不排除系他人作案,且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经过的审讯过程的影像资料不具备法定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记录犯罪嫌疑人指认案发现场的镜头切换频率过高过快、未在法律指定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非法使用同监犯人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等侦查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原一、二审用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因证明力存在瑕疵不足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再审改判后即向张辉、张高平公开道歉,于收到国家赔偿申请的当日即立案并派人听取请求人的意见,十五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无罪释放,应由该院按照法定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并综合考虑两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遂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张辉、张高平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10余万元。

至此,案件得以纠正。

张高平(叔叔)在法庭上曾经说过:“你们今天是大法官大检察官,但你们的儿孙不一定是,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儿孙将来也可能受冤枉而徘徊在死亡边缘。”

谁说中国的百姓需要领路人?一个普通人道出了法庭上的公诉人和法官所代表的中国精英长久忽视的常识一程序正义,不是为了达到哪些人当下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权利不被轻易侵犯。

因此,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冲突时,应当是程序公正优先考虑,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活动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

从本案来看,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叔侄二人是本案的真凶。其实就是证据不足,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判决无罪,但是法院却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有保留的判决。这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级法院对待死刑的严肃审慎态度,对于防止错杀,减轻和防止死刑案件错误裁判后果的严重性也有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它毕竟阻止了非法剥夺无辜者生命的严重后果的发生。

“浙江张氏叔侄案”中的程序性问题

1.侦查中的问题

(1)羁押、讯问地点不合法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张氏叔侄被送至看守所时已经是二人自2003年5月23日被警方逮捕后的第七天,即2003年5月29日了。侦查机关在看守所外的非法定地点对二人进行讯问。由此可见,上述侦查行为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相关规定。

(2)侦查机关刑讯逼供

据二人讲,二人被杭州西湖刑警大队进行了近乎虐待式的刑讯逼供。“我站了7天7夜,让我蹲马步,不让我吃饭……脚朝天,把我嘴巴封住,矿泉水灌进鼻子里去……现在手臂上还有他们用烟头烫的疤。”‘张辉说:“为了能够活下去,我才招了。”

(3)侦查机关非法使用线人

本案有一项关键证据,即同监犯人袁连芳作证张辉曾向其陈述过犯罪事实。事实上,袁连芳是与张辉同监房的“号长”,每次接受提审后张辉都要向其报告提审时的具体情况,说“错”了就会挨打,第二天再按袁指示的“正确”内容回答。指认犯罪路线前,袁给张辉画好了“线路图”。指认现场时,由于图中有一些路段从未走过,张辉指认了三遍才指对。

(4)侦查实验带有主观色彩

本案中,在已经明确知道DNA不属于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采用补强证据手段进行模拟实验,根据犯罪路线,模拟两名犯罪嫌疑人奸杀、抛尸、丢弃被害人财物、继续赶路,并于第二天5时30分抵达上海的过程。最后得出令人骇然的实验结论:作案时间——十分钟。而安徽籍张氏叔侄二人事实上并不可能比侦查人员熟悉杭州的道路状况。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意无意选择忽略电子眼的作用,没有通过调取各路口的电子眼以确定叔侄二人的行车路线。

而在2003年,杭州各条街路就已经广泛使用针孔电子探头了。

2.审查起诉中的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在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行使其审查权、举证权和监督权。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刑轻重、是否存在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进行审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分析权衡后给予相应处理也属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

(1)检察机关监督不力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殆于行使法律赋于它的监督职能表现明显,即使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屡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取证现象,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合法性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也没有对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取证行为及时纠正,反而采取了放任纵容的态度。更荒唐的是,在移送给审判机关的证据中,还出现了一项证据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未对二人施行刑讯逼供的说明。

(2)检察机关举证不全

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作为最终定案的证据材料并不全面。能够证明二人无罪的证据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出现。检察机关对能够证明张氏叔侄二人并非犯罪嫌疑人的DNA检验报告没有提交至法庭;同时漠视两名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曾遭受刑讯逼供的申辩意见。正是这种有意无意的疏忽或者说是放纵,使得案件的进展向着错误的方向又迈了一步。

(3)检察机关审查不细

本案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不能细致审查、严格把关也是检察机关应承担的责任所在。例如:先后两次认为该案证据并不足够充分而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经过综合平衡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案件侦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亦未做严格的把关,致使公安机关的种种违法侦查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得以顺利通过。

3.审判中的问题

(1)采信证明力明显不足的涉案证据

本案共有26项证明材料最终被法庭用以定罪量刑。但只有张氏叔侄二人的口供属于直接证据,而且二人的供述在诸如实施强奸时二人分工、抛尸细节等方面存在多处不一致之处,并未引起法庭的注意。而直指张辉作案的证人证言也是“牢头”袁连芳的“听言”且未经法庭质证程序,虽然证明力极小却仍被法庭采信。二审判决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排除了案件中能证明叔侄二人不是凶手的DNA鉴定报告这一最关键,也是具有最强证明力的证据。

(2)犯罪事实推理漏洞百出

首先,二人是受熟人之托搭载被害人王某,有人曾目睹被害人上了二人的货车,如果作案是否太容易被发现?其次,为什么在几个小时的行车途中不作案,偏偏选在被害人用张高平的手机给朋友打过电话、极易留下犯罪线索之后实施作案行为?经侦查机关侦查实验认定只有10分钟作案时间,在10分钟内完成实施强奸、杀害、抛尸、逃跑一系列活动本就不存在可能,对并不熟悉杭州路线及路况的二张来说是否太过牵强?再次,为什么回避查证叔侄二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上提出的曾被暴力刑讯逼供的辩解?一审法院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宣判后,二审法院虽感觉判决理由牵强,但本着“疑罪从轻”的错误理念仍作出一人死缓一人有期十五年的判决。

(3)申诉程序不畅通

叔侄二人及其亲人乃至驻监检察官、律师一直坚持为二人申诉。但直到七年后张高平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律师接手此案、到浙江高院查询案件申诉进展情况时才发现,这起案件在法院电脑申诉系统中并没有留下丝毫痕迹。也就是说之前所有人的申诉和努力都被归于零。

4.辩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辩护意见难采纳

张高平、张辉的一审辩护律师曾在法庭上指出其当事人曾在侦查阶段受到非法羁押和刑讯逼供,并坚持为二人做无罪辩护,但其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期间均未被采纳。可见,律师在整起案件中似乎成为了一种摆设,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悲哀地水过无痕、雁过无声。

(2)权益维护难实行

在检察机关,张高平的辩护律师曾看到具有极大证明力、能够证明二人并非凶手的 DNA鉴定结论,但在法院查阅卷宗时却发现鉴定结论并不在其中,案卷中只有两人承认有罪的口供。在一审庭审期间,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甚至准确说出鉴定材料文号,最终,几乎是逼着公诉人呈出来的。可见,庭审活动形式化,辩护意见被忽略等诸多程序性问题使得律师的辩护作用如纸上谈兵、无从发挥,对预防冤案的发生、发展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5.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证明标准降低,证据链条断裂

《刑事诉讼法》使用精准的证据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丈量刑事诉讼程序定罪量刑证据的证明尺度。

本案中,提交法庭的26项证据中,只有被告人口供属于定案的直接证据,其他材料中,包括叔侄二人的背景、现场指认、侦查实验结论、被害人通讯记录、行程经过、死因、死亡时的位置、遗物、证人书面证言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并未对二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说明。

表面看,上述材料形成本案的证据链条,但仔细推敲,不难发现,作为唯一定案的直接证据,即二被告口供存在多处矛盾。如:二人供述的案发先后行车路径相互矛盾,案发现场停放货车具体细节不同。再如:张辉说二人先把卡车掉转方向后再实施强奸;张高平却说,车辆并没有改变方向,犯罪前后一直向一个方向开;张辉说,是自己一个人扛着尸体抛进水沟的,叔叔张高平只在车上帮着递下来,张高平却说,二人一个抬上身一个抬下身合力处理尸体的……另,证人证言未经法庭质证,没有任何目击证人和实物证据对案情加以佐证,可以说证据链条实属无效,呈断裂状态,定案证据的证明标准极其模糊。

(2)忽视有利证据,采信非法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原则,并不是以将犯罪嫌疑人定罪为最终目的。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就是为了避免证据不足却又误将嫌疑人定罪。本案中,检察机关未向法庭出示有利于叔侄二人的DNA检验报告,庭审时也不主动公开该检验报告的作法是错误的。此外,侦察机关没有及时调取相关路段收费站监控录像等有利于证明犯罪嫌犯人无罪的证据材料的作法也是案件最终成为错案的因素之一。

作为被《刑事诉讼法》坚决否定的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狱侦线人使用暴力手段得来的口供、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频繁切换镜头的指认现场录像、并不连贯的审讯过程录像……此案中非但没有被依法排除,而是作为最终的定案证据被写进了判决书里。

英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和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有过经典的语录:“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犯罪只能污染河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

伴随着“毒树之果”,一次次地进入冤假错案的证据链条,司法裁判也在继续保持着它对水源的污染,无休止地挑动民众对司法裁判公信力高度怀疑的脆弱神经。

冤案被暴露之后,我们一次次的高调重申对刑诉法所规定的“无罪推定”、“律师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制度的反思,一次次自问:我们的司法体制、司法程序到底怎么了?一直被标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怎么反而成为了制造冤假错案的帮凶?

张氏叔侄案将饱受诟病的司法体制症结又一次推到了公众批判浪尖口上,办案人员是不是还存在有罪推定,过于依赖口供的理念?为什么公、检、法三机关重视配合的同时忽视了制约的作用?律师在预防冤假错案中的作用如何得到体现?中国的司法正义该如何实现?每个人的心里都有很多个这样的疑问。

参考:英国刑事错案预防机制

为了尽量避免冤假错案,英国采取了如下措施:

第一,设置专门的机构来审查法院的相关行为。

英国政府认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院没有坚持中立原则,滥用职权。为此,英国高等法院专门设立了一个机构来审查法院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并以此来审查和处理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审判后上诉的案件,督促法院审判时要坚持中立原则。此外,如果大法官认为刑事法庭处理的案件有量刑过轻的嫌疑的话,也可将案件直接提交上诉法院进行复审。

第二,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出台专门的法律制约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英国政府认为警察的权力缺少有效的制约是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于是专门制定了一部制约警察权力的法律《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使得警察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使警察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之间实现了平衡。

第三,为了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法律规定,除了那些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以外,警察对任何公民实施的逮捕、搜查和扣押行为,都必须事先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并说明逮捕或搜查的正当理由。只有在治安法官经过审查发布许可逮捕或搜查的令状之后,警察才能实施逮捕等行为。羁押一般不超过24小时,否则要交由治安法官裁决。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不只是司法部门的事情,全社会都应树立法治理念,增强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自觉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女神探”不能踩着叔侄冤案晋升

据律师朱明勇(2015)3月23日微博:因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出名的“女神探”聂海芬,目前正在北京接受晋升前培训,其警衔将由原警督晋升为警监。另据媒体人石扉客微博:全国所有升监的高级警官都需先在公大进行例行培训,聂海芬因符合升监条件,确在这次警衔晋升培训名单之列。但浙江省厅并未直接报送聂,聂也未参加这次培训。(4月13日中国网)

就在上个月,公安部下发文件,其中规定“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聂海芬因“侦破”张氏叔侄“奸杀案”而得名。

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她所办理的诸多案件,只选了张氏叔侄杀人案。可见张氏叔侄杀人案是其最得意之作,张氏叔侄案后,在2006年3月3日,时任杭州市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成为1960年以来惟一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女民警。

但就是这一案件,最终却被证实为冤案,聂海芬作为当时负责此案预审的负责人,能享受由于侦破案件带来的荣誉,也就要为案件进行终身负责。纵观聂海芬对于侦破张氏叔侄杀人案的一些公开报道,全是在实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而不是无罪推定,这才是造成冤案的根本原因。聂海芬一再强调自己的座右铭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可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就可能冒着放过一些坏人的风险,而不放过一个坏人,则有可能出现破案指标,让办案人员破案心切,从而出现冤枉好人的情况。要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只能让“宁可让坏人逍遥法外,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作为座右铭。

曾有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人士透露,聂海芬被记大过一次,已不担任大队长。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称,聂海芬仍然在职,只是“很久不来单位了”。聂海芬不仅没能对张氏叔侄白坐十年冤狱负责,反倒又传出了她将晋升的消息。

案件侦破则立功受奖,加官进爵,一个都不能少,出现冤案后,却没人担责,甚至没有责任追究,丝毫不影响冤案制造者的升迁之路。没有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冤案制造者得不到惩戒,片面追求破案率无法改变,违法成本太低,甚至根本就无须承担任何违法成本,违法得利却诱人而得来全无风险,自然让部分办案人员趋之若鹜,在这种情况下,刑讯逼供与冤案还是会一再上演。

张氏叔侄冤案,包括内蒙古的呼格案等很多冤案,到现在当年的侦办人员,仍然没被追责,这是因为错案追责,往往会牵连众多参与决策者,公安内部为了自身利益,就容易相互偏袒,错案追责往往变成烂尾工程。

从根本上来说,要让案件侦破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过渡,严禁刑讯逼供,进行诉讼制度改革,从“以侦查为中心”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等等。具体来说,冤案制造者,不仅不能得到晋升,更应该尽快启动责任倒查机制,追究其办错案的责任。要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成为司法常态。只有筑牢司法篱笆,“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冤案制造者”,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彰显法律的尊严与刚性。(文/戴先任)

参考资料:

❶郭利杰(法律硕士)《预防刑事错案的法律机制研究——一以“浙江叔侄案”为例》

❷张晶《“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程序性问题分析》(黑龙江大学)

❸《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020-12-3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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