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我国从南到北陆续进入了小麦收割季节,历经为时七八个月的耕耘、播种、浇水、施肥,农民们进入了幸福的收获期。然而据《极目新闻》、《齐鲁壹点》等媒体报道,5月22日凌晨,安徽一农场面积几十亩小麦产量约4万斤的小麦被人盗割。受害人拨打当地热线电话进行求助后,当地农业公安部门已经介入。受害人表示,如果盗割人将小麦退还的话,自己将不追究刑对方的事责任。
4万斤的小麦,按照当下的市场价价值4万元左右,无疑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了,按照量刑规则规定行为人应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我国除了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罪名外,包括盗窃罪在内的其他罪名均实行国家公诉。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个人法益,也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秩序,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受害人实施私力救济的复仇行为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基于盗窃罪属于公诉罪名的原则,在安徽的这起盗割小麦的案件中,即便是行为人退还了小麦后受害人不予追究,行为人依旧不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侦破此案,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以上并不是本文的重点,本人阅读了对于本案的评析文章后,对于娟姐看法文中的几个观点,作为法律人的我并不敢苟同。
首先,截图所示,娟姐看法说,“只要是刑事案件,就是公诉罪”,这一表述是错误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五种罪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罪名,换言之对于这五个罪名由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起自诉,检察机关并不提起公诉。
其次,娟姐看法认为安徽这起盗割小麦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77条所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这一观点也是错误的。
其一,《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刑事和解,而是针对青少年犯罪做出的有关规定,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288条。
其二,如果说娟姐看法记错法条编号尚且有情可原的话,那么其认为安徽这起盗割小麦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77条所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作为法律人,本人绝对不予认同,不客气地说娟姐看法错误的理解了法律。本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简单分析一下。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盗窃罪,而盗窃罪属于故意犯罪,这就当然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二项“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的适用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一项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那么本案是否适用此项规定呢?本项规定中有个关键词组因民间纠纷引起,这个关键词组是个前提条件,即适用于本项规定的罪名必须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为了阐明这一点本人举个例子。
养牛户老刘家的一条母牛走失,老刘认为这条母牛跑进了同村养牛户老王的牛栏里面,便去找老王索要。而事实上这条走失的母牛并没有跑进老王的牛栏,只是老王饲养的一条母牛与老刘走失的母牛长得相近。遭到拒绝的老刘心生愤恨于是趁着夜黑风高之时盗走了老王的这条母牛。
以上的举例中,老刘盗窃老王母牛的行为就是因为民间财产纠纷所引起,如果案发后老刘真诚的认罪悔罪,主动将牛送回,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而安徽的这起盗割小麦案并非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盗割小麦的行为人与受害人并不存在任何纠纷,按照当然解释的原则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一项的规定,完全排除了刑事和解的可能。
普法是个严肃的内容,向人普法必须严谨认真,否则会误导读者。
以上,与娟姐看法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