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起,因为一段视频在网络上的热传,诞生了一个新的词汇,这就是碰瓷式执法。
这段时长为18秒的视频显示,2024年5月10日13时57分许,一辆白色小型客车由弯道转入执行后,遭到多名个旧市交通执法人员的拦截,但是驾驶该车的司机并没有停车。这时,在车的左前方出现一名身穿交通执法制服的男子,该男子快速冲向这辆小型客车扑倒在引擎盖上并且发出了痛苦的叫声……
这段视频在媒体曝光后,评论区公众普遍认为这是碰瓷式执法,进而实施碰瓷行为的执法人员和所在的机关受到了一致的谴责。在这一片一边倒式的谴责浪潮中,广东的申卫军律师针对实施碰瓷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给出了法律上的评价,申卫军律师认为,该名执法人员涉嫌成立诬告陷害罪,申卫军律师的理由是,身为专业的执法人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果如司机拒不停车撞击执法人员的话就会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主动迎着汽车撞上去就会让驾驶员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受到刑事处罚,执法人员的这种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要件构成,涉嫌成立诬告陷害罪。申卫军律师的这一观点一经抛出了,立刻登上了平台的热榜。
那么申卫军律师的这一观点是否正确呢?作为法律人,我对申卫军律师的观点有几点不同看法。在谈个人看法之前,我首先声明,无论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实施碰瓷式执法行为的当事人都应受到谴责,因为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合理性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队伍的形象。
接下来我从以下几点谈谈个人看法。
首先,我认为申卫军律师既没有全面整理分析该事件的全貌,甚至没有仔细观看这段时长18秒的视频。申卫军律师只是根据这段视频的这几个对执法人员不利的镜头想当然的做出了自己的判断,诚然,如果是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在毫无事前提醒的情况下,被突然闯出的交通执法员人以碰瓷执法的方式拦停,且实施碰瓷行为的执法人员主观上有让驾驶员受到刑事处罚的意图,那么按照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实施碰瓷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确实涉嫌成立诬告陷害罪。但申卫军律师不知道因为何故忽视了视频中所显示出2024年5月10日13时57分32秒被“碰瓷式”执法车辆即将结束转弯进入直行状态之际,该车辆有时长大约为两秒钟左右的停车情形,同时也闭口不谈该车进入直行状态后有五名交通执法执法人员示意其停车而其未停车的的画面。这两个画面显示的内容非常重要,第一个画面显示出的停车情形,可以推断出驾驶员见到执法人员后因内心恐慌实施了下意识的两秒钟停车行为;第二个画面是驾驶员看到执法人员拦截后依旧不停车,所以导致了碰瓷式执法行为的实施。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驾驶员实施两秒钟停车行为后再次启动车辆拒绝停车呢?本人在当时就认为该车涉嫌非法营运,昨天个旧市给出的通报证实了本人的推测。
视频以及通报内容表明,驾驶员及其妻子涉嫌非法营运拒不接受检查和暂扣,强行开车离开逃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拦截阻挡其车辆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是单方面创设了人身伤害风险。申卫军律师,您不应该忽视本次事件中驾驶员非法闯卡行为的存在,更不应该没有认识到非法闯卡行为就是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本次事件中,是驾驶员先实施了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碰瓷式执法行为在后。如果申卫军所持的“身为专业的执法人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果如司机拒不停车撞击执法人员的话就会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这一逻辑成立的话,那么交通警察和治安警察均不能采用身体拦截或者驾车拦截别停非法闯卡车辆,因为这种行为均会给执法人员的身体造成伤害,均会导致违法闯卡人员成立妨碍执行公务罪,交通警察和治安警察均会成立诬告陷害罪。果如此的话,我们的执法人员如何执法?
其次,主客观相一致是我国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在这其中行为人主观意图最难获得证明。根据诬告陷害罪的要件构成要求,行为人不仅要有让受害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主观意图,还要向司法机关进行控告。本次事件中,没有证据表明实施碰瓷式执法行为的交通执法人员其主观中有令驾驶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主观意图,且交通执法部门一不是司法机关二没有在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轻易断定交通执法人员涉嫌诬告陷害罪,完全是沿袭了主观定罪的思维。
主观定罪为法治社会所不容,作为律师更应该秉承客观全面的思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社会事件做出法律上的评价,决不能不顾全案证据以顺应民意为由在万众狂欢中给他人定罪。
以上,与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