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挺有意思的。
1、订婚了。
2、收彩礼了。
3、女方家的订婚宴上。
4、婚房内。
这是我们从新华网发布的最权威信息中看到的东西。
然后呢,
有一系列的事后放火,烧窗帘等等行为。
还有女方协商尽快登记结婚等事项。
以我的认知,我怎么看怎么象是过失犯罪。
男方拿出自己的家伙,竟然让我感觉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不是有点奇怪呀?
强奸罪,肯定是故意犯罪。
但是,订婚强奸案,显然属于过失犯罪。
强奸罪,竟然是过失犯罪,这太能瞎扯了吧?
一定有些什么东西搞错了。
把最恶劣的故意犯罪,搞成了过失犯罪,
这个玩笑开的有点太大了。
新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吗?
我认为他根本就不知道。
订婚了,收彩礼了,女方家婚宴上,双方去了婚房,
然后,你告诉我说,新郎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这是故意犯罪。
是你傻。
真傻。
这明明就是过失犯罪。
明明就是新郎疏忽大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