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A公司向王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王某入职A公司,工作部门为行政人事部门,职位为人事主管,入职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薪资(税前)8000元+1000元,转正薪资(税前)8000元+2000元等内容。2023年6月26日,王某、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6年9月27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王某从事人事主管岗位工作;双方选择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王某转正后月薪资(税前)为3957元/月;A公司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日等内容。
在工作期间,A公司向王某发放工资并为王某缴纳社保至2023年10月,自2023年11月起,A公司未正常发放工资,亦未缴纳社保。根据王某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显示,王某2023年9月的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为9250元,2023年10月的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为10000元,扣缴义务人均为A公司。王某在A公司处工作至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9日,王某向A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A公司未依法向王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因此自2024年1月5日起,王某正式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A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一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王某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的劳动报酬共计18836.36元、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000元等内容。根据王某的打卡记录显示,王某2023年11月应出勤天数22天,实际出勤天数22天,2023年12月应出勤天数21天,实际出勤天数21天。庭审中,王某确认2024年1月实际出勤5天。2024年1月10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王某的劳动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向王某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30日、2023年12月1日至31日、2024年1月1日至5日的工资,合计22298.85元;2.判令A公司向王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3.判令A公司给王某2023年带薪年假5天,折算金额2298.85元;4.本案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王某、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2023年11月及12月均满勤,2024年1月计薪日为6天,结合《录用通知书》载明的转正后薪资,对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2023年11月工资10000元、2023年12月工资10000元及2024年1月工资2298.85元的诉请,未超过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工资合计22298.85元。
关于经济补偿,王某以A公司欠付工资及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将解除理由及解除事项通知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王某于2023年6月27日入职,在A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24年1月5日,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某在2023年6月及2024年1月未计算整月工资,法院以王某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计算其月平均工资,故A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9541.67元【(2023年7月工资9000元+2023年8月工资9000元+2023年9月工资9250元+2023年10月工资10000元+2023年11月工资10000元+2023年12月工资10000元)÷6】。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本案中,王某自2023年6月27日起在A公司处工作,根据王某的社保及工作情况,2023年王某在A公司处工作188天,故王某2023年在A公司处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2天【(188天÷365天)×5天】,王某在2023年6月及2024年1月未计算整月工资,法院以王某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计算其月平均工资,故A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1754.79元(9541.67元÷21.75天×2天×200%)。
综上所述,王某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王某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劳动报酬22298.85元;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经济补偿9541.67元;
三、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754.79元;
四、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