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钱某在义乌某速递有限公司(是某速递的特许经营单位)工作至2021年11月。某公司(是某速递的下属单位)于2021年3月16日成立,2021年11月4日,某公司、钱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岗位为操作类组长,主要内容为负责封包上包,运输环保袋到场地;且约定:“因甲方(某公司)所处服务行业的特殊性,需要规范甲方的管理及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乙方(钱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有:“违规操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五千元以上(含)的重大经济损失”。钱某辞退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7510.20元。
2023年4月1日,某公司一条搁置的流水线要重新运转,并由钱某负责。钱某在仲裁庭审举证质辩阶段陈述有:1.“该项流水线已经半年没有开了,4月1日领导要求开起来,主管郑某叫我去检查流水线能不能正常运转,检查后发现设备科把流水线拆的有点乱,有些设备电路不通了,我们就让设备科的人来恢复正常了,2023年4月2日就正常使用了。出事的时候我在开会,开完会接到电话说出事了。该流水线是自带双开,因为设备不天天用,我也不去看。设备科恢复正常的时候是双开”。2.“没有叫电工改线路,只是叫电工将流水线调试到钱某可以用,电工是设备科的,不归钱某管,他应该清楚流水线的双开是不允许的,应该拆除”。
2023年4月15日,某公司员工韩某因在工作时不慎背部卷入该流水线致双下肢皮肤挫裂伤,其伤经义乌稠州医院治疗,住院54天,花费住院费用61494.71元。
2023年4月16日,某公司省区监察部的工作人员找钱某作谈话笔录,钱某在谈话笔录中陈述:1.知道输送带不能双向开的必须要拆除一个倒转线路;2.当时在4月1日启用时我发现这条输送带是只能走向下的方向,不能往上走,在4月3日是跟吴某说了这条输送带方向运作的问题,刚好电工在现场就当天改了可以向上走的线路;3.改动线路后当时没有向上级部门告知。
2023年4月20日,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就某公司因钱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提出意见,次日,某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同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2023年4月23日,某公司向钱某送达格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钱某于2023年4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下列第(2)、(3)情形:(2)为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3)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但钱某未当面签收,后某公司又向钱某老家邮寄也未签收。
2023年4月27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钱某作为申请人、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一案,要求:“某公司向钱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7673.40元”。2023年9月26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由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7673.40元”。
一审法院认为1.钱某被某公司要求负责搁置半年没有开的流水线,让其重新运转;2.钱某也知道流水线双开是不允许的:3.因操作流水线是只能走向下的方向,不能往上走,钱某现场要求并让电工进行改动;4.改动后钱某未检查确认流水线运转是否是双向还是向上的单向;5.改动线路后当时没有向上级部门告知;6.韩某因在工作时卷入该流水线致双下肢皮肤挫裂伤,花费住院费用61494.71元。上述事实表明该项流水线重新启用后,存在着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内容,且钱某在该流水线重新误用时并未检查其运转的实际情况;现因该项流水线开起运转不当,导致了某公司员工受伤,并造成了超过5000元以上的损失;某公司就此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故认定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与钱某劳动关系的行为,钱某在劳动仲裁时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某公司可以不予支付。
一审判决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7673.4元。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有证据向法院提供。经审理,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与钱某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因甲方(某公司)所处服务行业的特殊性,需要规范甲方的管理及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乙方(钱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有:“违规操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五千元以上(含)的重大经济损失”。钱某明知违规仍要求电工改动流水线线路,造成韩某卷入流水线致双下肢皮肤挫裂伤,花费住院费用61494.71元。钱某的违规行为造成公司五千元以上的损失,某公司就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合规,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某公司不存在违反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钱某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