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就是信用卡诈骗罪?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7-29 09:41:19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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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如果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是否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呢?

最高院在《刘某信用卡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案中明确:

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认定犯罪。

基本案情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霞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吉052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刘霞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以(2018)吉05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霞丈夫吕伟遂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中国银行辉南县支行给刘霞办理10万元额度的涉案信用卡,是因为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在该行存在大额贷款业务关系,并有近千万的公司财产和专业担保公司与夫妻二人个人为该贷款提供担保;

涉案透支款12万余元未能如期偿还,系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对外债权未能及时收回及经营出现困难等客观原因所致,且逾期后双方一直在沟通协商还款事宜,并不存在原判所认定的刘霞更换手机号码未及时通知银行和银行找不到刘霞的情况;

原判决、裁定认定刘霞构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关透支款用于经营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偿还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指导意见不符,应再审改判刘霞无罪。

法院判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状况、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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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阅读:4037
评论列表
  • 2024-07-31 13:15

    监狱够用吗?

    为何通不过 回复: 今日的我
    这里说的是信用卡没钱还,谁告诉你信用卡没钱还算诈骗?而且你知道日本为啥冒天下之大不韪都要排放核污水吗?那是因为在生存面前一切仁义道德都是扯蛋!这样说不知道你是否能够理解!
    今日的我 回复:
    你想到的难道国家想诈骗罪判的很重还连累家里我看没几个人不怕
  • 2024-07-31 23:08

    扯淡

    周军律师聊案子 回复:
    六月的萝卜!
  • 2024-07-29 10:53

    加上我,不知道全国有几千万人这样吗?吃饭都成问题的年代,非要给你往死里逼!

    一知秋 回复: 用户10xxx83
    我也是啊,前三个月就这样,直接不管,后面就没事了
    用户10xxx83 回复:
    那时我区区5000块都被暴力催收
  • 2024-08-01 09:09

    吓唬谁啊,来啊,我看你们有多少人不怕死

  • 2024-07-31 22:37

    [笑着哭]别信

  • 2024-08-01 11:05

    信用卡就是害人。

  • 2024-08-02 05:37

    穷的饭都吃不上那还有钱还,

  • 2024-08-02 02:54

    信用卡就是拿信用来换卡,不还的话最多就是没了信用,不应该去坐牢

  • 2024-08-01 00:21

    律师

  • 有种把所有人关进监狱[呲牙笑]

  • 2024-08-01 18:40

    真还不起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