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提到,企业利益被侵害现象具有普遍性。但是,如何界定企业利益的侵害主体与特性,目前却并不能给人一个清晰的标准。因为,如果简单的认为大股东是侵害主体,但是,大股东利益也有缺乏保障的时候。如果只简单的认为代理人是侵害主体,问题是代理人也存在出现企业利益被侵害这种问题时束手无策睡不着的时候。在企业实践中,期权、股权金手铐等等治理措施,并没有能有效约束住相关人对企业的伤害现象,这显然是一个问题。而且这种行为愈演愈烈,这就需要思考。包括融资环节的健康成长,所潜在的与此关联应该的思考。其实,企业组织环境包括客观的多主体环境现实也显示,社会环境组织管理至少存在领导、指导和代表三种管理表现形态,这就说明不能用单一的方式来理解企业组织内部的管理与责任关系。既不能愚民以维护单主体,也不能在多主体环境相互之间没有责任。
大股东侵害企业利益这种现象虽然比较普遍,基本已有比较完善的监管机制。实践也显示,企业利益被侵害这种现象,也确实不能建立在大股东这个确定的概念下。从实践来看,企业的利益并不一定都是大股东侵害,甚至也不一定是企业高管层侵害。对企业利益的侵害人群,传统概念里的普通员工也时有发生。我们的问题是,如何更科学的界定企业利益被侵害的现象,尤其是如何科学客观的界定侵害企业的责任主体,是一个企业领域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如果这个问题缺乏更为科学的客观界定标准,那么,对于更科学的企业规范管理体系的建立,就易于导致误判甚至错误引导。这不利于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更不利于企业责任承担主体的清晰与责任界定和责任承担,最终不利于人在企业环境的公平发展。大股东如果侵害企业利益,还迟早都有可以处理的基础。而且也一般不会涉及导致企业死亡,因为他们有更多的资产在企业存留,也与他们的目的相违背。但企业被大股东以外的成员伤害导致的企业死亡,却至今缺乏追究的基准和责任界定落实的环境条件,是一种客观现实。而且企业法人主体,一旦被伤害致死,连追究的条件都不存在。如果我们不考虑传统实物资产概念下的伤害行为,比如侵害转移实物类资产包括货币等,社会基本有严格的责任界定与约束基准。企业中除过资源配置环节存在的不良行为,对企业投资形成的无形类资产的侵害,往往是被侵害的主体,也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侵害源。因为这种侵害的资产有复制传递增值的特性,也是企业领域管理界定最难的资产。而且这种侵害行为一旦发生,并不能像实物资产那样迅速作出界定,按照目前的现状,往往在实践中证据确凿缺乏机制依托,也就是难以构成社会化公认的责任关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所以,对于企业资本投资形成的无形资产类价值资源的管理与责任界定,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因为企业实践显示,这种资产的归属属性,虽然比较好界定,但是归属属性的落实,或者以此为依托的伤害界定,却很难给出判断。因为责任界定目前缺乏公认的基准,最终导致管理困难。我们试图基于投资产出原理为基准,来建立企业投资员工,员工对企业投资的责任关系。包括双方的机会与影响,试图突破简单的按照企业内部职务或者股权的高低来建立责任关系的传统,又不希望把企业对员工的投资理解成简单的债务关系。我们承认大股东侵害企业的行为比较普遍,但是,正像前面分析所示,本身不是股东的责任,而是股东的权益选举的人得到的权利,监管机制中的责任界定不完善所产生的现象,而且表现为其它寻租外资源配置环节再投资与接受投资两个环节。这也说明,侵害现象的人可能是股东身份,但我们不能说是股东身份对企业的伤害。所以,我们不能以股东身份来设计企业内部再投资责任与使用责任落实的制度根本,而是要以投资为基础,来建立管理和接受企业投资的具体人对企业的责任机制。这样,不管是股东身份,代理人身份,还是普通员工身份,只要涉及侵害企业的行为(注意,我们已经介绍过,后面还要论述,没有接受企业投资或管理该投资和投资结果的人,包括自身原有的技能,一般都不可能对企业构成伤害),企业通过对其以投资额度为基础建立责任界定与落实机制,结合客观的侵害界定标准,有助于企业投资安全和人与人公平的落实,包括利益被侵害问题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