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道》第四章第七节——企业人力资本体现有他人的劳动成果

品典中国 2024-02-03 09:13:38
第七节企业人力资本体现有他人的劳动成果

前面我们对企业投资形成企业人力资本的原因,包括结合对企业投资的分析,得出企业人力资本归属企业的观点,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异议,就是说对归属企业的责任承担应该也异议不大。但就该企业人力资本对企业其他员工具有责任的概念,仍然缺乏树立起来的意识。因为人们一般习惯认为,自己是在企业投资基础上的劳动创造,与他人没有什么责任关系,所以就很难建立起这类人力资源对企业组织中其他成员的责任意识。

企业的实践客观显示,企业内部的业务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多环节业务链的相互作用过程,企业的分工决定业务链之间是相互衔接的,科层组织理论事实上也反映着这个特点。如果按此推理,企业人力资本的承载或掌控(以下简称承载)人也必然与相应的环节的员工业务相关联,并具有层级或关联等落实传递关系。这从逻辑上来讲也没有问题,问题是这种相关联的责任,很明显不具有强制的责任意识建立的基础。所以我们如果按此传统的方式理解,仍很难建立起企业人力资本体现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观点。而如果缺乏这个基础,人力资源对相关联人群的责任概念就难以树立起来,那解决问题的答案在什么地方呢?

人们要树立企业对员工负有责任,这已是一个一般常识,因为不论社会还是企业内部,都在不断树立和强化着这个概念的基础,而且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也深入人心。但人力资源对企业的责任,人们目前还停留在道德层面,因为缺乏基本的责任界定与承担依据。根据上述对企业人力资本的形成量化分析,我们已有了一个基本责任形成的依据的结论。企业人力资本是企业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源承载该类企业资本,人力资源对该类企业资本负有责任。但人们就人对该类企业资本、对企业的责任可能已能理解,但企业毕竟是一个组织,并没有具体化这个责任与企业内部其他员工的关系,一般也并没有意识到这个责任与他人有多大的关系。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相关人力资源在对相应企业人力资本负有责任的同时,也必然的对企业内部相关联的人力资源负有责任,我们在企业人力资本概念的基础上,试图对该企业人力资本的来源特性作以分析,来确认相关企业人力资源由于对相应企业人力资本的责任,也同时带来的对企业内部其他关联人的责任问题。

企业人力资本是体现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引导性投资形成的结果,承载有该企业人力资本的人,必然对企业内部相关联的其他人负有责任。我们来讨论这个观点的逻辑依据。从企业实践来看,企业作为组织,其内部的任何工作,都有一个先决策的前提,不论是组织决策,还是个人决策,这个环节是不可能少的,从管理的基本职能中第一个任务计划的存在,也说明这个前提具有必然性。也就是说,在企业内部,任何人所得到的一项工作指令或者工作计划安排,本身就反映出他是一种组织行为,是附加有他人智慧与劳动结果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个组织计划的存在,企业的投资行为也不可能发生。目标任务安排及探索与确立,投资激励,实施创造与实现,几个环节可以统一,但几个环节一个都不可能少。也就是说,企业中任何一种涉及投资行为的发生,都是以体现有他人的劳动存在为前提的,这具有必然性。也就是说,企业成立后,在企业组织的具体业务过程中,一个人的劳动行为,必然以体现有他人劳动为前提。其实,这个结论从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也具有必然性。以出差为例,在企业内部,任何人出差,必然存在一个组织安排环节,一个论证的环节,譬如领导的谈话指导帮助,领取具体任务目标目的等环节,才有可能产生对该人的出差投资行为。既便是自己提出或企业核心负责人的出差行为,也具有个论证至少打招呼与企业目标一致确认备案的过程,否则就不可能产生企业内部对于该出差的投资行为。企业内部项目开发,也同样必然存在一个提出和论证的过程。这个提出和论证的过程,也都是他人劳动在这个投资上的价值体现过程,这个投资体现有他人的劳动成果的结论也就具有了必然性。所以说,企业人力资本类投资,已不是简单的投资,而是一种体现有他人劳动的引导性投资,作为该投资的接受人与承载者,不但对企业负有责任,也对企业中的相关联的他人负有责任,也就具有了必然性。这个责任的最基础的额度,就是以该投资额度为基准,按契约约定确定的责任额度。这个责任额度,即是该人对企业的责任额度基础,也是该人对企业内部其他人的责任额度基础。对企业该投资责任的负责,也同时就是对企业内部其他人的责任承担。

对于个人在企业投资引导下的投入的价值创造,已有比较多的研究,而且按照双方的契约精神,已有劳动报酬等激励作为基本保障,加之还有个人技能的提升等价值作用的体现,不涉及自身投入人力资本安全问题,但涉及企业资本投资安全的责任。所以本文的焦点是为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而对企业资本投资安全和相应的责任者的责任落实问题的探讨,至于个人投入的价值包括安全问题已有较多研究,所以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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