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公司拖欠了职工4年的工资,一直不肯支付,职工收集证据,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讨回被拖欠4年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百万元,万万没想到,税务部门竟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万元,刚到手的钱,一下子少了一大截。网友:还可以这样玩? (来源:齐鲁壹点) 蔡某是江阴某公司的员工,其所在公司规模中等,但效益很好,工资发放一直很准时。 可从事发4年前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公司开始拖欠蔡某的工资。 蔡某找过公司领导,领导的解释是公司暂时遇到点困难,希望蔡某理解一下,和公司攻克难关。 蔡某相信了,回到公司继续上班,没想到,公司竟然拖了4年的工资,累积金额近百万元。 蔡某家也有一家老小,每月的开支都不少,因为生活的问题,蔡某找到公司领导,希望领导把工资结清一下,至少也结一部分。 不料,领导只谈困难,丝毫不谈结钱的事情。 蔡某见恳求没用,翻出了多年来的工作记录、工资单,甚至找来了曾经的同事做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了申请,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然而,公司一方声称是因为经济形势不佳,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并且试图以各种理由降低金额。 接着,又以蔡某的工作存在失误,导致公司损失的理由,提出工资可以暂缓发放,质疑蔡某证据的真实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庭审过程中,法官认真地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仔细地审查了每一份证据。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被拖欠4年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百万元。 工资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人民币,月工资超过5000元,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工资-“五险一金”-起征点)x税率-速扣数。 蔡某4年拖欠的工资,加上公司已经发了一部分,远远超过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点,问题是应该如何计算交税标准和配套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蔡某有缴税的法定义务,但4年拖欠的工资,应该分在4年扣缴、计算。蔡某提出,税务部门将多年收入合并计税,导致应纳税额畸高! 法院认为,若税务部门将多年收入一次性计税,将加重劳动者负担,遂判决撤销税务部门原答复,责令重新核算。 最后,经调整,蔡某获退税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