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在步行街二楼上厕所时,意外的发现一男子疑似在偷拍,于是便告知了男友打

两把刷子子 2025-03-13 19:31:58

重庆,一女子在步行街二楼上厕所时,意外的发现一男子疑似在偷拍,于是便告知了男友打算堵住对方,万万没想到,男子发现后为了摆脱两人,直接从二楼翻越护栏跳了下去,结果却摔成了重伤,事发后,警方表示已经对涉事男子立案调查。

据悉,刘女士和男友在步行街逛街时,刘女士因为要上厕所,于是就到了步行街的二楼厕所,上厕所的时候,刘女士觉得有人在偷拍自己,但是也没敢发出声音,等着上完厕所有,刘女士找到了男友,表示刚刚可能被人偷拍了。

于是,刘女士和男友就在女厕所门口等候,这时候,男子徐某从女厕所走了出来,当即,刘女士和男友拦住了对方,质问对方是否在偷拍。

徐某见有人拦住了自己,为了摆脱两人,徐某慌不择路,直接从二楼的护栏上翻了过去,一跃而下,结果却摔成了重伤。

事发后,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了现场,据警方通报称,男子徐某无生命危险,对偷拍一事供认不讳,目前已经立案调查。

从法律角度来说,刘女士和男友要为徐某的受伤负责任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男友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制止可能的偷拍侵权行为,保护女友及其他女性的合法权益,本身并无过错。

而且,他也只是正常地质问徐某,并没有对徐某实施任何直接的暴力伤害行为。徐某选择跳楼逃跑,是其自身在慌乱之下做出的选择,与刘女士男友的正常询问和阻拦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从民事责任角度,刘女士男友无需对徐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从行政法律角度分析,徐某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徐某的偷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刘女士男友的行为是在维护合法权益,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刘女士男友在发现徐某可能偷拍后,在现场采取拦住徐某质问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所以说,刘女士男友追徐某的行为,无论是从民事责任还是行政法律角度来看,都无需为徐某跳跃围栏受伤承担责任,而徐某则必须为自己的偷拍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厕所时,一定要注意周边环境的安全。同时,当我们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维护,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红线。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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