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女子婚后育有一女,但婆家和丈夫就是想要儿子,而女子则不愿生育,丈夫遂

沛山评生 2025-04-04 00:37:02

广东东莞,一女子婚后育有一女,但婆家和丈夫就是想要儿子,而女子则不愿生育,丈夫遂将女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此,女子表示:“离可以,但经济补偿必须到位!”(案例来源:大象新闻、观威海) “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室里,陈女士眼眶泛红,声音颤抖,“他三番五次逼我生儿子,我实在忍不了。女儿还小,还在读书,我一个人怎么应付得来?” 对面的张先生眉头拧成个疙瘩,态度很坚决地说道:“这日子过不下去了,必须离。” 时间拨回到2010年,张先生和陈女士在偶然的一个机会中相识。当时,两人就互相看对眼了,一来二去,两人谈起了恋爱,后步入婚姻殿堂,如愿结婚。 2013年,女儿小张出生,本是众人羡慕的一家三口。 可随着孩子长大,矛盾却也冒了头。 按照张先生家里传统,长辈一心盼着抱孙子。张先生跟陈女士商量:“老婆,要不咱再要个孩子,爸妈年纪大了,就盼着有个孙子。” 陈女士对此以自身身心压力大及年岁已高为由一口回绝 就因为这事,两人争吵不断,从拌嘴变成激烈争吵。 日子越过越压抑,两人都累了,开始商量离婚。可一说到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又谈不拢。 谈了好几次都没结果,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起诉离婚。 法官清楚,简单判案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便分别和两人谈心来进行调解。 法官先劝张先生:“生不生是两个人的事,得尊重你爱人的想法,不能光想着家里的压力。”又耐心开导陈女士:“这么僵持下去,对自己和孩子都没好处,不如冷静想想以后咋办。” 法官一番话,让陈女士冷静不少。回想起这些年,她心里明白,再拖下去也不是办法。犹豫了一会儿,她缓缓开口:“我是真不想再生了,他要是坚持离婚,经济补偿得给到位,我得为女儿以后考虑。” 经过法官多次释法说理、调解疏导,张先生和陈女士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离婚,孩子由陈女士一方抚养,由张先生给予陈女士一方25万元的抚养费及35万元的补偿,合计60万元。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有人存在不同的看法:生男孩传宗接代本是天经地义,明明是女方不愿意再生孩子的,男方才提出离婚,怎么到头还要给女方补偿呢? 其实这种观点看上去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是片面的! 1、生育权是男女双方的自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和身体负担,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女性的生育决定权。 所以,陈女士有权利决定不生育,张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指责陈女士。 2、未成年人子女同父或母一方生活,另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到本案中,女儿小张跟着陈女士生活后,张先生有义务支付抚养费,这是为了保障女儿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所以,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张先生一次性支付给陈女士25万元的抚养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3、就张先生向陈女士补偿的35万元,也同样具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陈女士不存在任何过错,张先生以陈女士不愿生育为诉请离婚,实在不妥。 在张先生和陈女士的婚姻中,陈女士可能在抚养女儿、照顾家庭等方面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因此她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而言之,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的一种权利,而并非义务!生育需要夫妻双方考虑实际情况共同协商一致,而并非是强迫的事情! 此外,生育不应是单一的家族延续血脉的使命,而应是基于爱情、责任与对生命尊重的自主选择。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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