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不亏?江西赣州,4名男子路过一住户家时,竟心生盗窃的念头,于是,他们说干就干。然而,一顿操作下来,他们只“获利”1.6元就被警方抓获刑拘,如何评价此案?(来源:潇湘晨报、红网.红视频) “怎么才1块6啊,这也太倒霉了!”袁某等人一番折后,满脸的懊恼,纷纷抱怨道。 事发当天,包括袁某在内的四个游手好闲的家伙开着车在村里晃悠着。就当他们路过饶女士的房子时,其中一个人眼睛一下亮了,兴奋地说:“兄弟们,这房子周围没人,肯定能捞一笔!”其他人一听,立马心领神会,停车就往房子摸去。 他们先是绕着房子转了一圈,确认没人后,他们开始拿出工具破窗而入。 几人紧张得不行,额头直冒汗。好不容易撬开,四人迫不及待进了屋。 一进屋,他们就开始疯狂翻找。“动作快点,找值钱的东西!”其中一个人压低声音催着。衣柜、抽屉被翻得乱七八糟,屋子里一片狼藉。 到了一个房间门口,门被锁着,他们便一脚踹过去,“砰”的一声,木门被踢烂。 可找了半天,值钱的东西没见着,最后只在一个旧钱包里翻出1.6元。四人都傻眼了,满心的希望瞬间破灭,无奈之下,只能灰溜溜地走了。 到了晚上,饶女士回到家,看到家里乱成这样,立马意识到家里遭贼了,便赶紧打电话报警。 警察很快赶到现场,看到被撬的防盗窗、踢烂的门,马上开始勘查。 经过走访和调查,终于锁定了袁某等4名嫌疑人,发现他们都是于都籍人。 紧接着,警方开始了追捕行动,四人最终被抓获归案。 目前,袁某等4人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很显然,袁某4人最终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可能有人会说,他们才偷1.6元,是非常小的金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饶女士的也几乎没啥损失,怎么就要施以刑责呢?口头教育一下不就行了? 其实,这种观点是存在误区的! 《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 本案中,袁某等4人进入饶女士家中实施盗窃,该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哪怕盗窃金额仅1.6元,但因为“入户盗窃”这一行为本身性质恶劣,侵犯的不仅是公民财产权,还有公民住宅安宁和生活安全感,所以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根据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入户盗窃”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只要有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盗窃的行为,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依赖固定的场所,比如说住宅、家中,这是人们日常生活、休息、存放个人财产和隐私之处,人们处其中会有安全感,所以法律对这些地方也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如果仅仅因为数额小而不追究盗窃者的刑责,别有用心的人会钻此漏洞,进而扰乱治安及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幸福感。 所以,法律才以此规定,坚决打击各类盗窃行为,尤其是入户盗窃这类性质恶劣的犯罪行径。 具体到本案中,袁某4人虽然盗窃金额较小,但入户的性质却着实恶劣,不以刑罚规制,得不到应有的个人和社会效果。 袁某4人最终要为其不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总而言之,我们为人处世,应当遵循“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退一步来讲,即便做不到“善小”,也应杜绝“恶小”,做个对社会无害的人! 然而,靠道德的自律,有些人还是很难达到这一点,所以频频突破底线。 法律严格界定盗窃罪,也正是为了防微杜渐,将犯罪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让每一个潜在的违法者都清楚认识到,任何侵犯他人财产与住宅安全的行为都绝无容身之处,从而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滋生。 相信,当袁某4人知道自己下场的那一刻,恐怕肠子都悔青了,毕竟,他们这一番折腾同样还会牵连家人。 希望袁某4人的经历对大家能成为一个警示:“恶虽小,切莫作为!”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亏不亏?江西赣州,4名男子路过一住户家时,竟心生盗窃的念头,于是,他们说干就干。
沛山评生
2025-04-05 00: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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