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办企业、建住宅如何用地?4类情况明确了,农民建房不再难

小茜土地观 2024-05-17 03: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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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破旧不堪、几成危房也不准翻建,村集体想举办企业为村民谋福利也无法用地,大量使用多年的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却无法合理利用,这是当前一些农村土地利用的现状。

农村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非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不存在破坏耕地、林地问题。土地所有权人却无法使用自己的土地,无法在自己所有的建设用地上搞建设,这听起来也是一件怪事。

实际上,之所以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搞建设的情况,是因为有些地方对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不准、运用不好。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各类农民建设占用土地的规定,只要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县级政府都能批准,有的乡镇和街道就能批准,不需要征收为国有,不需要省级以上审批。在近几年的政策中,对农业产业用地、农民宅基地建房等都是大力支持,提出了明确的支持举措。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情况下,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可分为以下4类情况。

(1)村集体兴办企业或与人共办企业建设用地。不管是村集体自己兴办企业,还是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这一类都属于乡镇企业,都属于农村集体用地自己的地办自己的事。

农村集体用自己地办企业,当然不用先征为国有再向政府买过来。如果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这类用地只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就行了。“县级以上”具体是哪一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可以是市级、也可以是县级。

但对于这一类用地,《土地管理法》同时提出“必须严格控制”。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这类用地的审批与乡镇企业用地一样,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就行了。不同的是这类用地没有像乡镇企业用地一样“必须严格控制”,也不需要“持有关批准文件”。

(3)村民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不管是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国家都给予了大力支持,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建房。

在审批权上限上,如果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利用村里已有建设用地建房,乡镇政府就可以批准;如果涉及农用地转用,用作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国家单列,基本上用多少批多少,不受指标数量限制;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原则是“一户一宅”,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采取措施保障实现“户有所居”。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指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于这类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国有土地的拍卖出让程序,直接对外出让用于工商业用途,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真正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入,除按规定缴纳部分税费外,全部归农村集体所有,可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作为集体资产投资或兴办企业,农民将从这项政策中大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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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茜土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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