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再次大胆突破:尊重病人不抢救意愿,临终抢救由患者说了算

医来说 2022-07-04 17:20:39

要“智孝”不要“愚孝”

“百善孝为先”,“孝”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核心内容之一,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孝”的理念深入中国人的内心,扎根在思想当中。

这就不得不提到一个社会常态,那就是后辈面对父母亲人因病处于弥留之际的态度。在传统观念、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有相当一部分晚辈在明知任何医疗措施都已经不可能逆转病情,仍然坚持着“不到最后决不放弃”的想法。在此过程中免不了进行过度用药、检查,甚至过度抢救等,这样一来,不仅加重了自身经济负担,也给患者带去痛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医疗资源造成了浪费。

等到长辈带着痛苦去了,晚辈才认为自己尽了孝道。

深圳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大胆突破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其实这件事怎么想都是利大于弊的。

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患者进入生命的最后阶段,个人愿意既难以表达,更难得到尊重。尤其当各种导管插进患者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想表达想法几乎不可能,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有了生前预嘱则不同,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可事先做好安排。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不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

“生前预嘱”由来已久

实际上,“生前预嘱”的概念属于舶来品,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1976 年 8 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是全世界第一个建立生前预嘱相关法律并将其合法化的国家。

多年前,台湾和香港也做过相关的实践。

2000 年 5 月,中国台湾地区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允许患者在疾病终末期拒绝心肺复苏,是亚洲第一个使生前预嘱合法化的地区。2015 年 12 月,台湾地区又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对先前立法中涉及的终末期和医疗措施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2004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咨询小组,在一段时间调研后决定以非立法形式形式推广生前预嘱。

在中国,生前预嘱推广起步于 2006 年,罗点点创办了“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首次发布了生前预嘱文本《我的五个愿望》。在运营网站的基础上,2013 年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

据统计,在“选择与尊严”网站上注册的人数有 5 万人左右,实际填写的生前预嘱文本总数有 2 万份。

写在最后

由此不难看出,在内陆地区,生前预嘱已经得到了部分民众的认可。

国内“生前预嘱”的建立,反映了人道主义思想的进步。这将更多的自主权还给患者,让他们拥有更多选择的权利,更保全了病人的尊严。

至于“临终决定权”的完善与发展,还有相当长的道路要走。其实我们还是希望看到,“生前预嘱”是通过了家庭会议,是家庭共同决策之后立下的预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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