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也就是4月8日11时42分,在南昌的街头发生了一起十分惨痛的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和7人受伤。
根据南昌交警通报,今年51岁的驾驶员李某在驾驶车号为赣AM0902的公交车行至南昌市叠山路胜利路口时突发心脏不适失去意识,导致车辆由东向西先后与多名行人发生碰撞,致使3人死亡和7人受伤,目前李某已被警方控制。
相信很多人在为死者惋惜的同时会提出的这样的疑问,驾驶员李某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作为法律人,本人依照南昌警方的通报和相关法律规定谈一谈个人看法。
第一点,驾驶员李某在警方控制是什么意思?被警方控制顾名思义是李某人身已经在警方的监控之下。广义上说被警方控制包括接受警方讯问、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逮捕。具体到本案,因为李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所以现如今李某应该是在警方的监控下接受医生的诊治。
第二点,本案既属于交通事故,同时由于公交车的公共运行属性,对于公交公司而言本案也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由于造成了3人死亡的结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较大事故。
第三点,重要的问题放在最后,李某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果李某此前从未有过类似发病经历的话,尽管造成了3死7伤的严重后果,李某既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从刑事责任角度上说,李某既没有主观恶意同时也无法预判自己会发病,所以既不成立故意犯罪也不成立过失犯罪。从民事责任角度上说,这属于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是李某本身有过错的话,由于李某驾驶公交车执行的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亦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说一句题外话,本次事件给公交企业提了一个醒,应该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以避免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