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咨询中,有不少被征地农民问到这样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困惑:自家的承包地或者自留地、口粮田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征占,自己却仅仅领到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去哪儿了完全不知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去向也是一笔糊涂账。问村委会,村里就告知那几笔补偿款项都和你农民没关系,你领到青苗补偿费就算依法了。那么,村委会的这种答复合法吗?被征地农民真的只能拿到一笔几乎固定数额的青苗补偿费吗?
【征地补偿费用绝不等于青苗补偿费】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了5项法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即大家所熟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就是说,种的什么、砍掉什么就补给你什么的价值的青苗补偿费仅是法定补偿中的一项,绝非全部。一些村委会、村集体宣称其他项目都和农户没关系,农户也无权知悉有关情况,这完全是胡说八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据此可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是有其规则和程序的,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当然应当依法得到保障。被征地农民若对此毫不知情,则意味着村集体在操作中存在程序违法。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确归集体所有,但集体不能自己揣起来】
那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法到底归谁所有,即县级政府作为征收方应当将这笔费用发给谁呢?
答案是明确的。2023年发布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32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应当支付给乡、村、村民小组集体,并不会由征收方直接支付给农户个人。
但需要指出的是,村集体在收到这部分费用后绝不能自作主张将其“揣”起来秘不示人,或者擅自对其进行处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换言之,农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保障。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中也明确,乙方(即村集体)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予以公示。
据此,对这笔补偿费用的去向和用途,怎样在村集体内部分配,被征地农民应当是门儿清的,完全不知情是不正常的情形。
同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去向同样应当公开透明。《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8条就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村集体应当依法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对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缴费补贴,及时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简言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最终一定是落实到农户个人的,实践中一些村委会对此三缄其口,甚至声称将相关费用“统一使用”却拒绝接受农户监督的做法,无疑是心里有鬼。
【村集体拒不答复,被征地农民该怎么办?】
那么实践中倘若村集体作风强硬,拒绝答复村民提出的上述疑问,未依法履行组织会议、公示等职责,被征地农民又该怎么办呢?面对村集体,农户真的只能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吗?
当然不是。《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综上可知,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乡镇街道、县级政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反映、举报村集体的不作为行为。若相关部门未予回应,村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进而通过司法途径实施救济。
此外,农户还可直接通过起诉村集体的途径要求分配相应的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22条进一步规定,针对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不过鉴于这一途径属民事诉讼,作为原告的被征地农民负有较大的举证责任,故实践中一般不建议将此作为首选的权利救济方式。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征地补偿安置中最重要的就是“知情权”。只有知情,才谈得上随后的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参与集体讨论直至复议和诉讼。现行法律对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有十分完备的规范,需要的就是大家加强必要的学习了解,在遇到征地项目时主动将其运用起来,督促村集体、村委会和征收方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公示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询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那种拖延上十数年方才想起自己的补偿利益似乎被减损的事情,我们希望能越少越好。最理想的状态是,随着土地的交出和房屋的灭失,各项补偿利益都能尘埃落定、落袋为安,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先补偿,后搬迁/占地”。(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