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吕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姜女士。在两人网上聊天的过程中,姜女士频频暗示自己可以提供特殊服务。男子吕某见姜女士网上照片非常漂亮,顿时动心不已。
其后,两人经过一番商榷,最终以一千元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且在姜女士的要求下,男子吕某还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提前支付了费用。
顺利达成交易协议后,男子吕某立即兴冲冲地预定好了酒店房间,并把地址发给了姜女士。随后,男子吕某驱车赶往酒店,静等姜女士的到来。然而,让男子吕某没有想到的是,他在酒店左等右等,却始终没等到姜女士的身影。
于是,失去耐心的男子吕某,便给姜女士连着发了好几条语音消息,询问其何时到达。大概过了十几分钟之后,姜女士才给男子吕某回了一条语音信息。
在信息中,姜女士声称自己临时有事,脱不开身,希望可以改天再进行交易。对此,男子吕某当然是不肯答应了,酒店都定好了,如果改天交易,那么钱岂不是白花了嘛。
于是乎,男子吕某当即表明要么今天交易,要么立马退钱。姜女士却坚决不肯退钱,执意非要延期交易,两人为此产生了很严重的分歧。
其后,感觉自己受到戏耍的男子吕某,便对姜女士进行了言语羞辱,使用了许多难听的词汇。姜女士气愤之下,索性将男子吕某的所有联系方式彻底拉黑。
男子吕某见自己被拉黑后,顿时被气昏了头脑,于是也没考虑那么多,居然气冲冲地选择了报警,声称自己遭遇了诈骗,希望警方能够尽快将姜女士抓获归案,帮他追回一千元损失。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吕某嫖娼时,提前付了钱,女方却临时爽约,能否告她诈骗罪呢?对此,本文认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诈骗的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至1万元以上。也就是说,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在3千元以上。
本案中,姜女士只是骗取了男子吕某1千元,并未达到3千元的法定立案标准,因此,就本案而言,姜女士的行为尚不构成诈骗罪。
当然了,虽然姜女士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过,由于姜女士非法向他人提供特殊服务,公安机关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依法给予姜女士治安处罚,也就是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男子吕某希望警方帮他追回一千元损失,能否实现呢?对此,本文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嫖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会依法被公安机关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处理。
本案中,男子吕某被骗的1千元,属于支付给姜女士的嫖资。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警方帮男子吕某追回一千元损失后,会依法将其没收并上缴国库,并不会退还给男子吕某。
那么,现在还有最后一个问题,本案中,男子吕某虽有嫖娼意图,可是因女方临时爽约,最终却没有实际交易,还会受到处罚呢?对此,本文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男子吕某和姜女士以1千元的费用,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意见;男子吕某还提前支付了费用,已经给付了金钱;并且男子吕某还提前订好了酒店,已经着手实施;最后由于姜女士临时爽约,这个吕某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两人才尚未发生关系。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子吕某依然可以按嫖娼行为被依法处理,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最后,对于本案,大家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