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建平打算买一套房子,合同都签完了,房主竟不让他再付定金了,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邱建平看上了一套房子,价格是680万,房主石川刚装修好的,对于屋内装修设计,邱建平也很喜欢。
于是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租总价款为680万,定金为10万元,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逾期15日内,向卖房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15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支付卖方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过了几个小时,房主石川竟然打来了电话:“小邱啊,定金先别给我了,因为家庭原因,你晚几天再给我吧”
这期间,邱建平一直联系石川,要求支付定金,但房主石川的答复一直是再等一等。
就这样邱建平等了3个月,3个月后,石川又打来电话:“小邱啊,房子的事我和家里人商量好了,你把10万定金给我吧”
可此时邱建平已经在别处购买房子了,他以为房主石川不卖了,就买其他房子了。
于是他对石川说:“我都等你3个月了,这房子我不买了,咱们解除合同吧”
说完就挂断了电话。之后,石川一直没有联系过邱建平。
就当邱建平以为事情已经过去的时候,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是房主石川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30万的违约金。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律分析
房主石川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邱建平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和购房款,存在违约,而且邱建平要求解除合同,也构成违约。
邱建平认为,他不支付定金的原因是石川要求他暂缓支付,所以石川违约在先,自己解除合同是因为拖的时间太长了。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定金是买房人邱建平的义务,而且房主石川要求邱建平暂缓支付定金,邱建平当时也已经默认,所以房主石川不构成违约。
石川要求邱建平支付定金,但邱建平拒绝支付还要求解除合同,邱建平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所以邱建平应当向石川支付违约金,但考虑到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较高。
一审法院酌情判决,邱建平向石川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判后,邱建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那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房主石川与邱建平达成合意,定金10万元暂缓支付,
但石川要求延迟履行合同的时间长达3个月,
而作为买房人邱建平3个月内频繁联系石川,在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购买其他房子符合常理。
合同签订3个月后,在石川要求邱建平支付定金,邱建平提出解除合同时,石川也并未提出异议,所以邱建平不构成违约。
而且经过二审法院调查,房主石川已将房子以720万的价格卖给别人,故房主石川不存在损失。
所以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石川的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这房主真是太没有诚信了。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