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王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袁女士,在两人聊天的过程中,男子王某得知袁女士从事特殊职业,顿时按捺不住,动了不该动的心思。
其后,两人经过一番商榷,最终以八百元的费用,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并相约在线下某宾馆见面。
当两人如约在线下宾馆见了面后,随即便一起登记入住了某房间,进入房间后,男子王某立即迫不及待地与袁女士进行了交易。
事后,男子王某亦遵守承诺,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当场给付了袁女士八百元费用。随后,两人又相伴着一起离开了宾馆。
然而,男子王某所不知道的是,几天过后,袁女士在该宾馆与其他人进行非法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查获。
其后,警方根据袁女士的供述,通过调取袁女士的手机聊天记录、手机转账记录以及涉事宾馆的监控录像,顺藤摸瓜查到了男子王某的嫖娼违法行为。
不过,由于某些原因,警方当时并没有对男子王某进行调查处理,直到6个月后,警方在年底清理积案时,才重新对男子王某启动了调查。
最终,因涉嫌嫖娼,男子王某被警方依法处以了行政拘留。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男子王某却表示不服。
男子王某一方面极力否认自己曾经嫖娼的事实,另一方面,男子王某认为即使他曾经嫖过娼,可是已经过去了6个月,案件早已经过了追诉期,因此,警方无权对其做出处罚。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王某嫖娼,6个月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呢?又是否应该受到处罚呢?对此,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诉时效为6个月。由于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追诉时效也为6个月。
本案中,男子王某的嫖娼违法行为,发生在6个月前,故而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警方能够证明男子王某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也不应该再对男子王某进行处罚,因为已经过了追诉期。
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本案中,男子王某的嫖娼违法行为,其实在几天之后便被警察“发现”了,只是当时由于某些原因,警方并没有对男子王某进行处理而已。
因此,就本案而言,由于男子王某的嫖娼违法行为,已经在6个月内被“发现”,故而并不符合不再处罚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本案中,男子王某嫖娼,6个月后被抓,并没有过追诉期,理应受到处罚,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规,并无不妥。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如果男子王某拒不承认嫖娼,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就无法对其作出处罚呢?对此,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男子王某涉嫌嫖娼的事实,不仅有袁女士的如实供述,而且警方还掌握了男子王某和袁女士约定嫖娼时的手机聊天记录,以及事后的手机转账记录作为佐证。
此外,警方当时还调取了涉事宾馆的监控录像,清晰地掌握了两人的开房记录,而这些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男子王某曾经嫖娼的事实。
因此,就本案而言,即使男子王某拒不承认嫖娼,可是警方根据已经掌握的完整证据链,完全能够证明男子王某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并据此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现在知道现金的重要性了吧[笑着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