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骗取贷款,还是贷款纠纷?

何忠民很刑 2024-10-24 03:05:13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是骗取贷款,还是贷款纠纷?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底至2012年9月期间,时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该公司实际投资人)、赵某(会计)及田某等人商议,以虚假销售的方式,将某公司开发的某大厦项目的八间上下商铺分别登记在田某、姜某甲、姜某乙、代某娟、武某五人名下(均另案处理),上述五人表示同意。

其中,将某大厦的一幢109(209)铺登记在田某的名下,以该商铺抵押从建设银行某支行贷款95万元;将某大厦的二幢102(202)铺、103(203)铺登记在姜某甲的名下,以该商铺抵押从建设银行某支行分别贷款149万元、130万元;将某大厦的二幢301(302)铺登记在姜某乙的名下,以该商铺抵押从建设银行某支行贷款399万元;将某大厦的一幢110(210)/111(211)铺登记在代某娟名下,以该商铺抵押从建设银行某支行贷款共计296万元;将某大厦的一幢106(206)/107(207)铺登记在武某名下,以该商铺抵押从建设银行某支行贷款294万元。以田某、姜某甲、姜某乙、代某娟、武某的名字购买登记的某大厦上述商铺均已在某商品房网上备案。

某公司以上述五人的名义从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按揭贷款共计1363万元,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提供了房屋抵押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该贷款实际是某公司所使用,后李某再安排某公司的会计赵某到建设银行某支行用现金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

2014年6月,建设银行某支行通知武某的商铺按揭贷款逾期未还款,武某担心自己的信誉度受影响,武某自己向银行偿还该笔按揭贷款(至案发前一直处正常还款状态)。

由于某公司的资金紧张,不能按月到建设银行某支行偿还贷款,2015年9月之后,姜某甲、田某、代某娟、姜某乙开始拖欠贷款。

建设银行某支行就涉案的拖欠贷款于2015年9月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民事调解及判决,裁判文书生效后,建设银行某支行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已将姜某甲和梁某芳、代某娟和赵某名下抵押登记的某大厦商铺查封。

姜某乙和孙某琴、田某和赵某,截止至2016年12月份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赵某、梁某芳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赵某、梁某芳无罪。

设立骗取贷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信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而非使用刑事手段惩罚一切不合规范的贷款行为。

行为人在贷款中提供的担保可靠或者抵押物真实足额,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即使提供了虚假资料,亦可作为商业贷款纠纷处理。

本案中,李某等人虽系假借姜某甲、姜某乙、代某娟、田某、武某五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但所购商铺均进行了抵押登记,并扣划了保证金,即上述贷款已向银行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担保,不至于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

同时,贷款出现逾期后,建设银行某支行已就其债权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并查封了相关抵押房产。

即李某等三人的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李某等三人无罪。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0 阅读:2

何忠民很刑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