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骗取贷款,还是信用卡诈骗?

何忠民很刑 2024-10-23 03:00:51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是骗取贷款,还是信用卡诈骗?

2015年2月,龚某冒用同名同姓“龚某”的身份号码,制作虚假的身份证、离婚证、户口簿等证件的复印件,于2015年3月4日在某银行以房屋装修的名义办理了30万元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骗领一张卡号为62*****25的信用卡(以下称为直客式消费付款业务卡)。

该银行于2015年3月17日将该笔30万元贷款放款到被告人龚某以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卡号62*****47的某银行借记卡上。

截至2016年6月30日,该笔贷款共计本金240045.83元、利息3957.31元未归还。

2017年1月12日,龚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4月24日,龚某主动归还了258898.22元。

案发后,一审法院以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龚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龚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与信用卡透支业务在是否具有透支功能、额度用完后能否自动恢复、是否需要明确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

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在审批程序、用途限制、使用额度使用、能否循环使用等方面与贷款业务一致,应属于贷款业务。

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通过办理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如无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以骗取贷款罪对其定罪处罚。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0 阅读:19

何忠民很刑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