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平台上看到一条网友爆料,在山东一所高校发生了一起颠覆我作为法律人认知的事情。
不久前,有三名社会闲散人士喝醉酒后在山东电子工程学院门前用下流的语言调戏女大学生,遭到了该院三名男生的制止。这三名社会闲散人员恼羞成怒不顾保安劝阻翻越围栏进入该院对三名男大学生实施恐吓报复行为,其中一名闲散人员掐住了一名男大学生的脖子,男大学生挥拳将这名闲散人员击倒在地。接报警后,当地警方出警。出警的警察将事件定性为互殴,并在现场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不料几日后,当地警方将这名大学生刑事拘留。原因是,被大学生击倒的闲散人员倒地时头部受伤。实施了开颅手术,警方认为大学生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涉嫌成立故意伤害罪。
对山东警方的这一处理决定,本人作为法律人认为,既存在事实错误又存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的根源在于一开始济南警方就错误的认定事实,从而导致一错再错。
首先,济南警方一开始就错误的将此事件定性为互殴。本来是三名社会闲散人员酒后调戏女生,三名男大学生见义勇为加以制止后三名社会闲散人员擅自闯入校园寻机报复,济南警方罔顾这很明显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出于和事佬的心态将事件定性为互殴,以双方达成和解来收场。这不仅是犯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在客观效果上也打击了正义鼓励了邪恶。
其次,由于一开始将事件定性为互殴,这就否定了男大学生挥拳击倒社会闲散人员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基础,正如俗话所说的互殴无防卫。但本案本质上是三名社会闲散人员非法闯入校园恐吓报复三名见义勇为的男大学生,并且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男大学生挥拳击倒加害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要求,法律也不能苛求男大学生挥拳时能准确把握尺度 ,即便是加害人倒地后形成重伤或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度。这种苛求不具备生活经验和法律上的期待可行性。
总之,希望济南警方及时纠正错误,从速释放被刑拘的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同时对出警认定为互殴的警察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