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联合投资电影或电视剧。如筹备或拍摄过程中解散剧组,终止项目,对于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如何处理?是否必然按投资比例分担?主要的考察因素是什么?
约定
2021年11月25日,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总投资为人民币4500万元;甲投资2700万元,享有该剧60%的股权;乙投资人民币1800万元,享有该剧40%的股权,由甲设立剧组专用银行账户,双方按投资比例享有收益;在本剧的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发行期间,甲每月应编制一份财务收支表,并通报给乙方。
履行
签约后,甲、乙均向该剧专用账户支付首笔款。甲完成筹备并组建摄制组。但甲未向乙发送财务支出表,经乙催告后,甲也未发送。乙据此未支付第二笔投资款。因乙未支付第二笔投资款,甲也未继续支付投资款。因双方均未继续支付投资款,项目缺少资金无法继续运营,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解散剧组。经清算,项目共支出费用1000万元。
问题
影片项目已经支出的1000万元费用应如何处理?
评析
甲解散剧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且甲通知乙解除合同,也作出解除行为,合同已经终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案中,甲乙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出资系双方主要义务,获取经济回报是双方的根本目的。现双方均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均有出资行为,但未取得任何回报即终止,所投资金即为损失。影片实际支出的1000万元费用,系项目损失。对于该损失,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分配方式。
首先,关于合同性质。甲乙共同投资电视剧,双方按投资比例享有收益,双方之间是合作投资关系,应该共担风险。
其次,签约后双方均有出资行为,支出的1000万元费用包含了双方已投入的资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损失的赔偿额。”评析损失如何处理,应以甲乙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对损失产生的原因力,根据双方的过错、违约行为及其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综合判断。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甲存在违约行为。其一,案争合同约定“在本剧的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发行期间,甲每月应编制一份财务收支表,并通报给乙。”履行中,甲并未向乙发送财务支出表,构成违约。其二,甲支付第一期投资款后未再支付第二期投资款,其未支付的理由是乙未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出资系双方的主要义务,若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甲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未依约出资不构成违约。但是,乙未支付第二期投资款是因为甲未发送财务支出表,系甲违约所致。乙能否以此为由拒付投资款姑且不论,乙至少具有正当理由,甲对此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而,甲主张抗辩权不能成立,其未依约支付第二期投资款构成违约。
第二,乙也存在违约行为。乙未支付第二期投款款,其辩称系因甲未向其发送财务支出表,甲的行为虽然构成违约,但发送财务支出表是次要义务,对其违反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只是侵害了乙的知情权。甲的财务披露义务与乙的出资义务之间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和牵连性。乙行使法定履行抗辩权欠缺适用条件。尽管具有一定的合理事由,但乙未支付投资款的行为仍构成违约。
第三,剧组解散的直接原因是缺少资金。甲乙均未严格履行出资义务造成项目终止的结果。相较于乙,甲的过错程度和违约情节更重。
综上,甲乙均有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对剧组解散的影响与其投资比例相当。故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担损失较为合理。支出的1000万费用中,甲承担600万元,乙承担400万元。
应予注意的是,多数情形下,影视投资合同的解除对投资款一般做足额退还处理。该种处理方式主要基于两点:第一,主张退还全部投资款的一方没有违约行为,即便发生剧组解散、项目终止等不利结果,该方没有责任;第二,投资款已转化为作品形态,影片或电视剧已经拍摄完成产生版权价值,或者已经发行产生经济收益,该情形下,主张退还全部投资款的一方须放弃全部权益,另一方虽退还一方投资款但获得了版权或收益权。
参考判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903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