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发送律师函须具有正当性

律函速递 2024-09-25 09:29:08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2870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坎某某公司滥用其商标权,发送律师函的行为缺乏正当性,致使瑞某卓越公司、瑞某美容公司正当经营活动受损。本案警示企业在商业纠纷中,应审慎评估其法律行为的正当性,避免以不正当手段行使权利,导致败诉。

一、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坎某某公司与瑞某卓越公司、瑞某美容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坎某某公司关联公司仁辰公司在2020年1月10日申请注册涉案商标,随后坎某某公司取得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以瑞某卓越公司和瑞某美容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惩罚性赔偿。然而,法院认为,坎某某公司的商标申请和使用方式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的诉讼属于商标权滥用。

二、法官评价

最高法院指出,坎某某公司在明知赛诺龙公司已经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上使用含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1月10日由关联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在取得独占许可后,向瑞某卓越公司和瑞某美容公司发出律师函,指控其商标侵权。然而,法院认定,坎某某公司并未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商标权,且其关联公司在申请商标时存在抢注行为。因此,坎某某公司发送律师函的行为缺乏法律正当性。法院最终认定坎某某公司的商标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其再审请求。

三、案件警示

本案警示企业在涉及商标权时,需特别注意商标权的获得及行使是否具有正当性。坎某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并试图通过发送律师函向竞争对手施压。法院明确指出,律师函等法律文书的发送应基于合理的法律依据,企业应避免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诉讼目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四、商标权行使的法律边界

坎某某公司的行为体现了商标权滥用的典型案例。商标权虽为合法的知识产权,但其行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坎某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商标权的合法性,反而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手段试图压制合法经营者,构成恶意诉讼。法院的判决再次强调,商标权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结语:

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在发送律师函时,需确保自身行为具有正当性,以免因权利滥用而引发诉讼风险。本案的判决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提醒企业不要滥用法律工具,否则不仅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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