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还属于挂靠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12 09:54:07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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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那么,如果被挂靠公司允许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是否还属于挂靠呢?

答案是肯定的。

从行为本质来看,挂靠的核心特征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借助有资质企业的名义开展业务,并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被挂靠公司允许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但这种行为背后的实质关系并没有改变。挂靠人仍然是在利用被挂靠公司的资质和名义来获取商业机会,以弥补自身资质的不足。这与挂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相契合的,所以仍然属于挂靠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 843 号民事判决中就强调了这一点:被挂靠公司允许或授权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进行施工,将本应是挂靠的关系变成了转包,但本质上仍然属于挂靠。这种看似是转包的行为,实际上是挂靠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为在真正的转包关系中,转包方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而挂靠中的挂靠人往往是不具备资质的。

从法律责任的承担角度来看,无论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挂靠人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被挂靠公司都难以完全摆脱责任。在挂靠关系下,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产生其他法律纠纷,被挂靠公司通常需要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合同是以挂靠人自己的名义签订,由于挂靠行为本身的不合法性,被挂靠公司的资质被挂靠人所利用,所以被挂靠公司仍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从市场秩序和行业规范的角度来看,如果将这种行为不认定为挂靠,那么将会给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主体提供规避法律的途径,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竞争。建筑行业等领域对资质的要求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如果允许这种表面上的“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脱离挂靠的认定,那么将对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被挂靠公司即使允许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仍然属于挂靠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存在法律风险,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发包活动,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开展工程承揽和施工活动,避免因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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