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道》第三章第五节——对企业控制的职务职位双因素现象说明企业责任另有因素

品典中国 2024-01-11 09:11:28
第五节对企业控制的职务职位双因素现象说明企业责任另有因素

企业管理实践显示,企业的管理事实上并不只是表现为职务因素,也就是说不只是按管理者的职务大小来表现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限或能力的。因为,由低职务控制企业组织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比如让企业的汽车司机当企业法定代理人的现象在企业领域也经常可以看到,这本质上也说明企业真正的控制人或者说实际的责任人不一定是按职务来落实的。从实践来看,在一个强调民主与多元化的环境下,企业的责任主体也确实不具有唯一性。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能控制企业的本质因素,因为只有能有效控制企业的因素,应该才是企业的责任主体或与企业的责任主体有关。那么,这个能有效控制企业的因素到底有什么特征,我们需要更深入的了解可能才能清晰。司机(劳动力)开车(资本—劳动工具及行为)拉领导(司机的劳动对象及该劳动对象的目标决策人)去指定位置,安全责任在领导?司机?资本提供者?工人罢工也影响企业,谁是责任主体?很显然,我们不能说工人罢工影响企业来说明工人是企业的责任主体。应该在产生罢工的影响因素控制者内部寻找答案。

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企业的责任是由代理人承担的,这为资本所有者与企业意图实现的经营活动分离奠定了基础。但事实上,代理人对企业的责任,只是从所有权的权利来源来进行分析所形成的一种机制,从目前的企业实践来看,理论上的企业责任形成机制与企业实践缺乏吻合基础。因为代理人的责任事实上存在落空状态,他除过配置资源环节的责任,资源配置转换后的责任落实靠什么,我们并不是很清晰,显然按照代理人的职务所形成的责任机制处于落空状态。我们知道,任何责任的落实,事实上是与一定的责任界定机制相结合的。缺乏责任形成机制与相应的界定机制的责任落实,就必然的会处于落空状态。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责任并不是按照职务本位就可以界定的,因为我们缺乏责任与职务关联的客观的界定基准。借钱需要有借据,更需要真正的借钱对象,才能形成真正的债务责任关系。没有借据的借钱行为,没有真正的借钱对象,对钱的安全的判罚就难以构成证据基础。

总的来看,就常识而言,事实上也是代理理论的权力来源的观点,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那么,企业的股东属于对企业投资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负责对企业投资,并确定经营目标且按照投资额度对企业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力。我们也可以认为,负责对企业投资的人是能控制企业的人,控制企业发展方向的人。问题是他们对企业的控制依赖于对代理人的控制来完成。而代理人作为对企业的资本进行管理和控制对外投资的人,他们的职责促使他们的核心工作是对企业资本的安全与资本的使用及效率的管理。也就是说,对他们的有效管理控制事实上是控制企业安全的关键,也是资本效率体现落实的基础。问题是,他们作为资本的控制和使用管理者,很显然,他们一般不是资本的直接使用者,由于不是资本的直接使用者,那么,他们的责任同样依赖于资本的实际使用者就具有必然性。所以,我们也可以认为,企业的效率主要取决于管理该投资的人,企业的安全也就是劳动目标与结果的安全,主要涉及的是真正实际直接使用该投资或投资结果的人(比如司机),安全保障则需要有有效的控制机制(比如大家坐在同一辆车上),控制则需要客观的责任落实机制。如果按这种方式来界定,企业资本安全与效率的责任落实,才能处于可控状态,也才能为企业责任的落实奠定基础。所以,企业中不是以所有者或职务为基础就可以落实责任的,如果不进行责任落实机制的符合客观的细分完善,奠定企业责任落实的客观基础,企业的责任落空就会成为必然,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实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从目前来看,要落实企业责任,企业中的资本再投资决策管理人和具体使用企业相应投资的人,这些人才是企业资本安全与增值效率的关键性影响因素,而不仅仅是清晰企业设立的代理人就能落实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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