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就影片投资款返还事宜签订确认书,共同确认投资款返还事实。若确认书内容所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21年2月,甲、乙签订就影片A签订《联合摄制合同》,约定乙对影片A投资500万元,按年化15%据实结算。2021年3月1日,甲向乙转账500万元,但影片并未开机拍摄。2022年5月1日,甲向乙再次转账500万元,当日,乙向甲转账5813699元,并微信告知甲将投资本金及利息已给甲转回。2022年6月22日,甲、乙签订《影片<A>投资回款确认书》,其上载明:鉴于双方签订了影片《A》的《联合摄制合同》,乙已于2021年3月1日支付投资款500万元。现双方就影片的投资回款事项签订确认书,确认截止2022年6月29日,乙向甲共返还资金5813699元。2022年12月,乙表示500万需分批归还,第一笔暂还200万,请求考虑甲在双方合作的影片B上的贡献,免除利息。2023年6月,甲在微信中对乙表示,“你马上把本金返还,利息可以不要了。”此后,乙向甲转账230万元。
争议
因乙未付剩余270万元,甲催告乙支付。乙辩称,双方签订的《影片<A>投资回款确认书》已经确认乙于2022年6月29日前向甲返还本息5813699元,故乙已经履行退还本金义务。
问题
《影片<A>投资回款确认书》所载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有效?乙是否已履行退还全部本金义务?
评析
该案证据可以证明,2022年6月22日,双方签订《影片<A>投资回款确认书》,载明截止2022年6月29日,乙向甲共返还资金5813699元的内容,但至2023年6月,双方仍在就影片A投资本金的返还及利息的免除问题进行催告和磋商。前述事实表明,至2023年5月,乙尚未退还甲影片A的投资本金,该确认书所确认内容与事实不符。但双方均对《影片<A>投资回款确认书》签章,该确认书是否有效?本文认为存在以下两种可能:
第一,该确认书签订于2022年6月22日,确认的内容是截止2022年6月29日乙向甲共返还资金5813699元,该确认书确认的是未来的事实,而未来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该确认书虽有“确认”的表示,但该确认并无确认的效力。结合文义解释,其含义应该是双方认可,乙应该在2022年6月29日前向甲返还资金5813699元。该确认书是对乙义务的约定,而非对履行事实的确认。依据该种解释,乙以该确认书为证据无法实现其已履行退还500万元本金义务的证明目的。
第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该确认书依据确认的含义来解释,则对不真实的事实双方予以确认,甲乙存在虚假合谋的可能。该确认书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签署该确认书应该另有目的及用途。若构成前述情形,该确认书无效,乙同样不能以其为依据提出已履行义务的抗辩主张。
参考判例: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