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媒体披露了这样一条震碎人们三观的新闻,在云南昆明,有两家民营医院公然为男士提供“根浴”服务,这种根浴服务分为机器操作和人工操作,机器操作每次98元,人工操作398元。这两家医院在对外宣传推广该项服务时,煞有介事地宣称,人工操作由美女护士实施。
如何对根浴服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的评价?仅从法律的渠道是无法实现的,这需要从医学、伦理和法律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价。
从医学的角度上说,这种所谓的根浴是否对男性性功能障碍者具有治疗和缓解的功效?这需要从医学的角度进行科学严谨的论证。
从伦理角度上说,根浴服务如果具有医学价值的话,鉴于根浴部位的特殊性,是应否明文规定禁止由异性医护人员实施?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医疗实践中为男性患者实施导尿时普遍由女性护士负责。
如果以上两个维度的评价中,医学评价对根浴持否定态度的话,那么问题就来了,这就需要对根浴服务进行法律评价。如果这两家医院明知这种服务无医学价值只是为了谋利而推出这种由女性护士实施的服务,这无疑就是事实上的提供色情服务。
那么提供提供色情服务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呢?或许有些人会认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成立组织卖淫罪。但是笔者作为法律人想说的是,昆明这两家民营医院的这种行为并不成立犯罪。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及各地法院的判例,提供乳交、手淫等服务并不认定为卖淫。
昆明这两家民营医院提供的根浴服务可归类为手淫,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的判例,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那么医院及相关责任人就不成立组织卖淫罪,换言之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医院不成立犯罪。
但是不成立犯罪并不代表不违法,对于昆明这两家民营医院,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依照行政法的规定给予医院吊销许可证和对有责人员实施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