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日,王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试用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018年6月27日,王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从事技术经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杭州及其他外派地址。劳动报酬以薪酬确认单为准,支付方式是每月10日某某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每月或每季度末月28日核发当月或当季考核绩效奖金。2018年6月27日,某某公司(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1.合同期限:自乙方从甲方离职之起计算,两年期内有效。2.4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不得自营或受聘于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冲突的业务,且不得利用由甲方开发的业务和市场。2.6在乙方从甲方离职两年内,如果需要从事以上竞业限制的工作或岗位,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2.7乙方离职后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正确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书面证明材料。3.1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间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确定为乙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以离职当月为基准月起算。4.1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赔付的违约金为乙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年收入的70%。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4.2因甲方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经乙方要求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4.3乙方违反本协议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赔偿,并且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其它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上人社监处字[2023]002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某某公司欠发王某某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工资104815.64元。2022年3月,某某公司未支付王某某报销款3107.5元。2022年11月3日,王某某向某某公司寄送《因长期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某某公司自2022年5月起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本人目前生活困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正式通知因长期欠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2022年11月7日终止。2022年11月7日,某某公司向王某某发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回函》,载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收悉,本着真诚解决问题的态度,邀请你本周内来公司共同协商解决薪资及补偿金事宜,并完成工作交接相关事宜。
2022年11月7日,王某某至某某公司财务部、总裁办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王某某未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了失业保险金。王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向某某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某某公司未向王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3年2月9日,王某某向某某公司寄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载明:因某某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已达三个月,故解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王某某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总额为290176.34元,平均为24181.36元/月。
王某某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王某某因长期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5541.57元;2、支付王某某报销费用3107.5元;3、支付王某某2015年度效益奖金其中股权部分10250元;4、支付王某某六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51484.35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1863-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某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某某支付因长期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744元(21699.2*7.5)。;二、驳回王某某的其它仲裁请求。王某某与某某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某某公司存在拖欠王某某工资的行为。王某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某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王某某已向某某公司发送《因长期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22年11月7日终止且某某公司已回函。2022年11月7日,王某某至某某公司财务部、总裁办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故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结合王某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时间,某某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181360.2元(24181.36×7.5)。某某公司主张王某某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经查,王某某已提交的《员工离职交接表》显示王某某已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并经某某公司相关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就某某公司要求王某某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诉请,因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故法院不予处理。
二、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受协议之约束。该协议约定公司应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某某公司未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已构成违约。2023年2月9日,王某某向某某公司寄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竞业限制协议》于2023年2月9日解除。虽然王某某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向某某公司提供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但根据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金申领成功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故某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1763.22元(24181.36×30%×3)。因本案并非某某公司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王某某要求某某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报销款。就某某公司未支付王某某的报销款金额3107.5元,双方均无异议,故对王某某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四、关于2015年度效益奖金中股权部分10125元。经查,王某某提交的2015年度效益奖金发放方案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某某公司予以否认。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181360.2元;
二、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21763.22元;
三、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报销款3107.5元;
四、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