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及时发现胎心变化致新生儿脑瘫,医方赔偿121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4-08-01 12:08:42

【原告陈述】

原告之母迟某于2016年8月4日入住被告处分娩,因被告医疗行为过错导致原告出生后发生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精神发育迟滞、脑瘫等严重损害后果。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经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71382.94元。

2、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康复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被告主张赔偿;

3、本案判决护理期限到期后另行主张赔偿护理费。

【被告妇某保健中心辩称】

1、原告之母于2016年8月份在被告处分娩,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到医调委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该案诉讼时效已过,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2、从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脑病的后果已经出现。因脑病病因比较复杂,包括遗传性和获得性因素。若未行基因检测排除先天遗传因素,则对原告申请的司法过错鉴定及关联程度的判断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为了进一步明确病因,并给出确切的、科学的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已向贵院申请对原告进行基因检测鉴定。

3、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其鉴定结论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过高,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

1、被鉴定人刘某,男,2016年8月5日出生,经检查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等,目前遗留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

2、被告存在胎心监护不规范;没有及时观察到胎心变异、减速等异常图形,没有及时采取宫内复苏、终止妊娠的救治措施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子刘某出生后诊断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精神发育迟滞、脑瘫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法院认为】

1、对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系医调委按程序随机选取鉴定机构委托进行鉴定,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以及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妇某保健中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对其异议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妇某保健中心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3、妇某保健中心对刘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赔偿总金额共计2336919.61元。妇某保健中心根据过错应承担50%,即1168459.81元。本院酌定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妇某保健中心应向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8459.81元。其余后续康复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待实际发生后刘某可依法另行主张。

5、对于妇某保健中心关于刘某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刘某所受伤害一直在持续康复治疗过程中,并未治疗终结,且基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刘某及其父母对妇某保健中心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亦并不是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故对妇某保健中心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2024年1月8日判决,x市x区妇某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50%的责任,赔偿1218459.8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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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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