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改犯、少年犯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

法的正能量 2024-08-26 02:18:48

关于劳改犯、少年犯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粮食部

(1981年7月18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粮食厅(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对犯人的劳动改造政策,促进犯人的改造,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根据目前押犯情况的变化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劳改犯、少年犯的粮油供应规定如下:

一、对劳改犯人的粮油供应:参加劳动的,按照当地国营企业同工种职工的粮油定量标准供应;不劳动的,按当地一般居民的粮油定量标准供应。

二、对少年犯的粮油供应:半工半读的原则上比照当地工读学校学生的粮油定量标准供应。要照顾到少年犯没有额外食物补充等情况,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粮食、公安厅(局)商定。整日参加劳动的按照当地国营企业同工种职工的粮油定量标准供应。

三、要保证供应犯人的粮油质量,严禁用变质的粮油供犯人食用。

四、粮食部门根据劳改单位提供的犯人人口、工种等资料,核批粮油供应数量。劳改单位应按实际人数向粮食部门报送粮油供应计划;犯人刑满释放、保外就医、假释、死亡、调动、脱逃等,应及时从计划中减除,不得多报冒领。

五、劳改单位要严密粮食的保管、使用等项制度,教育犯人注意节约粮食,杜绝浪费。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22:关于劳改犯、少年犯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

0 阅读:0

法的正能量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