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涉黄,股东依然可争取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雪卉评社会 2023-02-01 01:32:06

作者

马泽恩律师:广强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陈新潮:广强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会所涉黄,股东依然可争取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会所涉黄,会所老板、股东、总经理、主管等中高层管理人员通常涉嫌组织卖淫罪,其中不乏存在会所股东被认定为主犯,从而被办案机关从重处罚的情形。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会所涉黄,会所股东并非一律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主犯,也存在可争取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从而争取在量刑上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一旦股东成功争取认定为从犯,就可以在量刑上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因此,会所股东因会所涉黄被指控组织卖淫罪仍有必要争取认定为从犯且有争取认定为从犯的空间。

关于会所股东可认定为从犯,实务中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占有会所股份较少,并对会所重大事务无决策。

案号:(2020)湘01刑终286号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14日间,上诉人刘X元伙同肖X富、刘X慧(均已判决)及罗X香(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与西二环东南角XX酒店经营XX休闲会所,组织、管理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肖X富管理店面事务,上诉人刘X元负责水电维修,刘X慧负责收银,肖X富的妻子即上诉人徐X群负责管理财务,经刘X元的联系,该组织聘请原审被告人李X任店面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4月底,原审被告人李X通过购买15%的股份成为股东。至此,形成一个以肖X富占股40%,上诉人刘X元占股20%,原审被告人李X占股15%,刘X慧和罗X香分别占股12.5%的组织卖淫团伙。

至案发前,XXX休闲会所累计组织的卖淫女超过10人。自经营以来,每天的营业额少则三千元,多则上万元。一个月营业额20余万元,净利润约10万元,所得利润由各股东分配。2018年5月该所营业额为327390元,2018年6月1日至6月13日营业额约为17万元,组织卖淫约400人(次)。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元、原审被告人李X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上诉人徐X群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充当管账人,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刘X元系该卖淫场所的发起人、股东邀集者和管理者,在组织卖淫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X是该组织卖淫团伙的小股东以及受聘担任店面经理,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无决策权,且未实际获得分红,在组织卖淫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二、即使在会所里面具有一定的话语权,但并非第一层级的组织、领导人,依旧存在争取从犯的空间。

案号:(2020)粤03刑终147号

基本案情:2012年开始,被告人熊X从徐X平(另案处理)处承包经营位于宝安区宝民一路XX号的金XX园休闲会所,被告人李X芳、卢X飞、褚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系股东,被告人高X(系熊X妻子)任财务。

2017年开始,被告人熊X、卢X飞、褚X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经营按摩等服务的名义,组织多名女技师为男性顾客提供“打飞机"及“口交"的卖淫服务,以此吸引客源,获取非法利益。在日常经营者中,熊X负责会所全面营运;卢X飞为会所经理,负责管理会所具体事务;王X、邱X强为会所部长,负责培训女技师、接待客人等工作;李X芳为会所股东,同时负责会所的值班、电工维修等工作;徐某负责收费、核对账目等工作;高X任财务,负责收费、计算提成并发放卖淫女工资等工作;库X令、王X明及王某1、李某1能、孙某(后三人均已判决)系服务员,负责带顾客进房、打扫卫生、巡查及遇到检查时通风报信,提醒女技师停止特殊服务等工作。

该会所规定了技师提供的“口爆"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一小时,价格为360元,女技师从中提成200元左右,剩余部分归会所所有。该会所对女性技师编制工号牌,设置专人管理女技师,安排人员对女技师进行培训。2017年至被抓期间,熊X、卢X飞等人先后招募李某玲等人实施卖淫活动。

裁判要旨:

关于被告人李X芳的犯罪问题。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均供述被告人李X芳为金XX园休闲会所股东,占股比例20%,参与会所分红,对此李X芳也予以承认;再根据被告人熊X、王X、邱X强、高X的供述和证人王某1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李X芳有指挥他人工作,且在2017年策划和实施卖淫活动时,李X芳就参与其中。可见,李X芳作为投资人,占有股份,且在会所的组织架构中处于较高阶层,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会所的组织卖淫活动,在本案犯罪活动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李X芳投资行为与实际经营行为、管理控制行为共同构成了组织卖淫行为。故此,李X芳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但是,基于李X芳在案涉会所的主要工作是电工,负责电路维修,以及望风、掩护工作,相对于本案犯罪活动中的熊X等第一层级的组织、领导人,李X芳起次要作用,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低,故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在实务中,会所涉黄,股东依旧有机会争取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因此,辩护律师在着手辩护过程中仍然可为当事人尽力争取获得从犯身份,从而为当事人获得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最终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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