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伟律师:广强刑事辩护律师
嫖娼幼女类型的强奸案能否仅凭口供定案?
【导语】
嫖娼案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违法案件,不会触及刑法,但是如果嫖宿的是幼女,则即便幼女同意也仍然可能成立强奸罪。但是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明知(包括应当明知)对方系幼女;二是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以上事实能否认定则需要结合证据。
【正文】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因嫖娼幼女引发的强奸案,当事人Q某因为嫖娼而被行政拘留,之后在查询卖淫女窝点的时候发现卖淫女中有三人是未满十四岁的,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发现Q某与其中的一名幼女L某发生了性交易关系,而其他2名幼女称也与Q某发生过交易,最后警方认为Q某与三名幼女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在这类案件案件中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供述和其他人的证人证言。 像这类案件能否直接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呢?
刑事案件重证据轻口供是基本要求,不能简单凭口供定案,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间接证据需要更加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确保每项证据都是合法取得,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
这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发生关系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双方均是自愿的。对于认定嫖娼者与卖淫幼女是否发生了性交易,应当侧重审查在案有没有双方的开房记录,转账嫖资,精液精斑等可以直接证明发生关系的证据。对于嫖娼者是否明知幼女的年龄,应当着重审查在案有没有双方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是否有明确的线索指向嫖娼者有幼女的需求,双方在聊天中有无涉及年龄。
首先,刑诉法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才能定案。刑事案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能否认定Q某是否触犯了强奸罪,需要有证据一要证明Q某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二要证明Q某明知对方系幼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先来看Q某与L某的事实能否认定。在这宗案件中,在案有从Q某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证明Q某与L某发生了性交易,这只满足待证事实的第一步,而如何证明Q某明知对方系幼女却是第二个待证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性侵意见》第十九条实际上明确了以下问题:
第一,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
第二,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第三,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和其他奸淫幼女案不同的是,卖淫女是职业女性,发生关系是其自愿的,推定嫖娼罪应当知道对方系幼女的证据要求要更确凿更充分,否则仅凭穿着打扮是无法推定嫖娼者明知对方系幼女。
其次,被害人虽陈述和被告人发生了关系,并且在发生关系时告知了被告人年龄,但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也与之前陈述的不会告诉客人年龄的陈述相悖。被告人始终否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交易,在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有过交易转账记录。二是间接证据不能印证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对案发宾馆进行勘验,未调取到被告人的开房记录,不能必然推断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真实发生过性关系。
最后,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害人作为职业女性,只记得和Q某发生过性交易不合常理,故本案认定被告人Q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而予以嫖宿,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通过本案,在强奸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作为辩护律师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要审查在案证据收集的时效性和全面性。强奸案件中有些证据是稍纵即逝的,有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到,就只能做存疑有利被告处理。本案都是通过补充笔录中才涉及有关被害人年龄的事实(一开始立案时根本没有),降低了被害人供述的真实性。
二是不仅要审查有罪证据,也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认真审查被告人辩解和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对于被害人所称被告人明知其年龄的事实,要去审查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有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被害人的说法,要做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三是辩护律师应当尽全力要求裁判者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评判。裁判者也应当考虑各方的意见,一方面促使裁判者内心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只听控方一家之言,达到确信状态;另一方面这种确信还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有充分的证据做支撑,间接证据需要细节能够相互印证,得出排他惟一性结论才能认定。
综上,辩护律师在接手此类案件应当深入的理性分析,全面掌握证明方法和证明标准,才能更加准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帮助法庭认定每一起案件都是能经得住历史检验的铁案。
(完)
【关键词】强奸罪 自首 强奸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