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207: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1)

益之道蔡小林 2023-09-02 16: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的基本划分。以此为基础,财产权也能分为三个类别,即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由此出发,既然公有制的地位高于私有制,那么,在国有财产权、集体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高低位阶。这种观念在我国过去一段时间很流行,受此影响,《民法通则》上述规定的表达也有明显差别,即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则仅仅是“受法律保护”。

实践表明,这种划分产生不少问题。国有企业的财产被视为国家财产的一种类型,导致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往往受到优先保护,阻碍了市场的平等自由竞争。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三—七十五条把所有制的区分与财产权的区分等而划之。经过思考和论争,实践界和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就是打破所有制迷信,不再以所有制区分来为财产权划分出三六九等的地位,赋予财产权以平等地位和平等保护。

2007年,《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基本法律层面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则从中央政策层面明确将平等保护作为财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之一,该意见指出:“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1.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法发〔2016〕28号”,“7.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畅通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规范适用再审审理程序,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指出:“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本条内容与《物权法》第四条基本一致,再次重申平等保护原则。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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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简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业余研究历史、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