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肿瘤免疫治疗飞速发展,在多个肿瘤中取得非常不错的疗效。比如应用于晚期肝癌的“可乐”疗法{免疫药物可瑞达(帕博利珠单抗、K药)联合靶向药乐卫玛(仑伐替尼)形成的治疗方案的简称},将中位生存期延长至22个月之久,又创新高。但是免疫治疗有着严格的适应症。不当使用的损害后果也极其严重,例如“细胞因子风暴”。
诊疗经过
某年5月6日患者因胸腺瘤至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门诊诊断为胸腺恶性肿瘤。期间被告给予患者化疗+免疫治疗(信迪利单抗)。出院诊断:胸腺恶性肿瘤,放化疗后复发,重症肌无力。
5月20日,患者因“用药后出现面、颈部皮疹3天”再次至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Stevens-Johnson综合征,给予激素等处理,未使用丙种球蛋白治疗。后于6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胸腺恶性肿瘤复发,Stevens-Johnson综合征等。
后因为Stevens-Johnson综合征多次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
鉴定意见
1,关于本案中患者使用免疫治疗是否合理为主要争议焦点。考虑到被鉴定人疾病的组织病理危险性分级,结合其发病部位的难以切除性以及复发的特点,选择“化疗+免疫治疗”的方案具有适应证。但是,对于对于该药物的的合理使用上有特殊要求,被鉴定人在没有明确PD-L1表达的情况下(PD-L1高表达的患者接受该药治疗具有较好疗效),医方未能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且在未完成三级查房制度的情况下即予以“化疗+免疫治疗”,故认为医方基于治疗获益与风险评估方面不够充分,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2,第二次因用药后出现面、颈部皮疹3天再次住院,经多方会诊后诊断为Stevens-Johnson综合征,对于Stevens-Johnson综合征的系统性治疗方面,目前临床上给予糖皮质激素+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等证明了联合应用的有效性,但医方仅予以甲泼尼龙激素冲击,未及时使用丙种球蛋白等,故认为医方在治疗上不够充分,具体治疗措施的告知方面亦欠充分,应认为存在医疗过错。
本例中,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可能影响到患方对于治疗方案的知情与选择以及在并发症发生后的治疗效果,也是导致损害后果的重要不利因素。
综上: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法确定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为本案鉴定机构进行本次鉴定,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故法院以上述鉴定意见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
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比例问题,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结合鉴定意见,患者在使用信迪利单抗后,产生“Stevens-Johnson综合征”等一系列严重损害后果,对其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可以认定患者因被告过错导致其生存质量极大降低。综上,应认定被告某医院需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5129.70元。
二、驳回原告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医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阿超哥个人观点
1.什么是肿瘤免疫治疗?
肿瘤免疫治疗是一种通过重新启动并维持肿瘤 - 免疫循环,恢复机体正常的抗肿瘤免疫反应,从而控制与清除肿瘤的治疗方法。常见的肿瘤免疫药物有:
PD-1抑制剂:帕博利珠单抗(K药)、纳武利尤单抗(O药)、信迪利单抗等;
PD-L1抑制剂:阿替利珠单抗(T药)、度伐利尤单抗(I药)等。
2.什么是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之三级查房制度是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基本要求主要有: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为什么要实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生命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全面评估病情,规范诊疗行为,以确保医疗质量;
二、对医疗知识的传承与教学,促进学术交流,从而提高整体的医疗水平;
三、查房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保障患者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