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右下腹持续疼痛,前往某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接受腹腔镜阑尾切除手术,术前医生对其进行了全身麻醉。
当日的主刀医生为梁某,麻醉医生为男子姜某。手术顺利结束后,主刀医生梁某见彭女士逐渐从麻醉中苏醒,并恢复了意识后,便和其他助手率先离开了手术室。
而在彭女士躺在手术室闭目休息期间,突然感觉有人触摸她的隐私部位。当彭女士睁开眼睛后,看到男子姜某一个人站在床边,穿着白色手术服、戴着蓝色医用帽子。
由于刚从麻醉中苏醒,彭女士感觉全身无力,无法进行反抗。其后,彭女士被男子姜某穿好衣服和裤子后,被推出了手术室。
回到病房后,彭女士告知男友吴某,声称自己在手术室里遭到了男子姜某猥亵。得知情况的男友吴某,可谓愤怒异常,于是便找到男子姜某当面进行质问。
而男子姜某则矢口否认猥亵了彭女士,声称自己只是对彭女士进行了例行检查,并辩称其之所以触碰彭女士的隐私部位,是发现彭女士血氧饱和度不够,便帮彭女士做了胸部按压,进行心肺复苏急救。
面对男子姜某的说辞,吴某显然不信,双方争执不下后,吴某选择了报警处理。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事发医院,在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便依法将男子姜某传唤到案,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而在案件侦办期间,警方从彭女士隐私部位提取到的擦拭物,鉴定出了男子姜某的DNA。其后,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男子姜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移送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男子姜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判决男子姜某无罪。
然而,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却表示不服,坚定认为男子姜某构成强制猥亵罪,遂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二审庭审上,公诉机关抗诉称:1、男子姜某声称对彭女士例行检查时,发现彭女士血氧饱和度不够,遂对彭女士进行心肺复苏急救。然而,在当日的手术记录中,却未有相关记录。由于男子姜某的该辩解理由仅有其个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因此不应予以采信。
2、案发四天后,警方从彭女士隐私部位提取的痕迹物证,依旧鉴定出了男子姜某的DNA,可见该物证附着力极强,如果是正常的医疗行为触碰到,不可能如此长时间遗留。
3、彭女士在被男子姜某猥亵时,虽然已经从麻醉中苏醒,恢复了意识,但因麻醉药力未过而无力反抗。因此,本案中,男子姜某属于趁彭女士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强行触摸其隐私部位,故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由于原判证据采信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因此,建议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依法以强制猥亵罪追究男子姜某的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对本案进行再次仔细审理后,最终依然认定男子姜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而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而二审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案发当天,男子姜某发现彭女士血氧饱和度不够,曾帮彭女士做了胸部按压,进行心肺复苏,因此,手不可避免地会触碰到彭女士的隐私部位。
另外,手术后,男子姜某在帮彭女士拔手术电极片的时候,手也会不可避免地触碰到隐私部位。而在此过程中,由于男子姜某没有戴手套,其体液均有可能会遗留到彭女士的隐私部位上。
2、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男子姜某犯强制猥亵罪,仅有彭女士本人的陈述,以及从彭女士隐私部位提取到的擦拭物鉴定出有男子姜某的DNA,但是,对于该处提取的DNA,不能排除系男子姜某正当医务行为所遗留,不具有排他性。
3、经查证,彭女士在手术过程中曾使用了麻醉药物丙泊酚,而根据权威医学专家的意见,手术病人使用了麻醉药物丙泊酚后,在苏醒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幻觉,本案中,彭女士正是做完手术后,在苏醒过程中声称遭到了男子姜某的猥亵。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男子姜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原判认定男子姜某无罪,符合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