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3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违反准则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降职降薪、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对客户做出书面承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导致原告物业公司被客户起诉。
原告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于2017年7月24日对被告张某予以除名。被告张某则认为其系基于快速安抚业主才作出承诺,事后虽然公司被他人起诉,但最终由被告张某承担了责任,原告物业公司并未承担责任,利益并未受损。
2017年9月8日,被告张某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 000元,该委于2017年11月10日裁决原告物业公司支付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 000元。
后,原告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无需向被告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 000元。
【观点分歧】
原告物业公司是否应向被告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观点一: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应向被告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被告张某的行为达不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且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唯一的处罚方式,故原告物业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观点二: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不应向被告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被告张某确有违纪行为存在,该违纪行为会给原告物业公司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原告物业公司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你认为企业该不该付这笔赔偿金呢,欢迎留言讨论。
应该啊,承诺是为了解决问题,出发点是好的,好心办坏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