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纪云浩阻拦承包户种地一事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大成说说 2024-04-27 09:11:41

经某媒体曝光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副书记纪云浩阻止承包户种地一事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纪云浩本人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效仿指鼠为鸭的逻辑思维编排出了新成语“云浩止耕”,以此来口诛笔伐和揶揄纪云浩,更有人无端质疑其家庭出身、学历的真实性和进入公务员队伍是否凭关系,其中不少的操作已经涉嫌侵犯纪云浩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了。

作为法律人,我希望那些站在道德高地上对纪云浩说三道四的人还是歇歇吧,如果纪云浩对你们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话,我负责地说,你们这些人败诉的概率非常高。

以上并不是本文的重点,本文想说的是,在云浩止耕一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与理清,如果不理清这几个问题就难以对云浩止耕一事的孰是孰非难以进行准确的定性和评价。

第一个问题,最初报道此事的媒体在报道此事时是否预先设定了立场?

经过我反复观看视频,我发现这家媒体把绝大多数镜头给了承包户,对纪云浩的采访的画面显示似乎不是在正常采访的场景下所拍摄的,因为受访者表现出极强的随意性,采访的方式也采用的是质问的语气。对于开鲁县“国土二调”和“国土三调”的大背景没有详细披露,对于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事实未做评价,对于张某分包土地一事未做披露。

按照通常的采访路径,在采访承包户后,也应该去县级部门进行采访,县级部门较之于乡镇毕竟要具有权威性。遗憾的是,这家媒体未做此项工作。

谁拍视频并不是谁有理!

第二个问题,媒体引用法条是否全面得当?

这家媒体在视频分别以字幕方式引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两项规定,却不引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作为一个不懂法的受众,单看“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条规定,有极大的可能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法解除的。

而事实上,天下没有不可解除和终止的合同!

这家媒体的这种做法属不属于断章取义和误导大众?

第三个问题,承包户将原来的畜牧用地变成耕地的行为一定是一个正能量的行为吗?

出身于农耕民族的中国人自带鼓励耕种的文化基因,但是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中国人已经摆脱了饥饿的困扰,在强调环保意识的今天,在内蒙古这个自然环境生态脆弱的地方,擅自将畜牧用地改变耕地未必是一个正能量的事情。我一个在内蒙古从事牧草种植和养殖业的朋友告诉我,以种植牧草紫花苜蓿为例,一次播种后几乎不用人工浇水可连续收割十年牧草,到了秋天紫花苜蓿的根能起到很好的固沙作用。而种植玉米不仅需要人工灌溉浪费水资源,每年秋季收获后田地呈裸露状态,极其不利于固沙。

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仅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第四个问题,承包户就一定是农民吗?

现已查明,这5000亩土地的实际经营人是张某柱和张某林,此二人都不是双胜村村民,户籍分别在科尔沁区和深圳市。

如果承包户一定是农民这个逻辑成立的话,那么地产公司的老板也一定是建筑民工了。

公众对农民的同情不能被人消费!

以上这四个问题,我认为值得思考,否则就容易被人带了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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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28 09:08

    确实不对!应该马上责令承包人把土地恢复原状,草地就是草地荒地就是荒地,有坑填了也要再挖开!

  • 2024-04-29 08:46

    小编说得中肯

大成说说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