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猝死,女方需要担责吗?又该承担哪些责任?

拍案称奇 2024-04-07 13:24:07
案例一:

老汉张某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曾做过心脏支架搭建手术,主治医生曾一再叮嘱过他,平时一定要避免情绪波动,不要过度劳累。然而,对于主治医生的告诫,老汉张某并没有放在心上。

这天晚上,老汉张某像往常一样,来到郑女士居住的出租屋,在支付了三百元费用后,两人随即便进行了非法交易,发生了不法关系。

然而,就在交易的过程中,老汉张某突发心肌梗塞,一时间脸色发紫、呼吸困难。郑女士见状,顿时被吓得不轻,一面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一面对老汉张某进行了人工呼吸,实施紧急救治。

不过,令人感到不幸的是,老汉张某最终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老汉张某身故后,其家属认为老汉张某的死亡与郑女士脱不了干系,因此要求追究郑女士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对于老汉张某的意外死亡,郑女士究竟是否需要担责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1、老汉张某明知自己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不能情绪激动和过度劳累,却依旧我行我素。因此,老汉张某的意外死亡,完全是由于其个人疏忽造成的。

2、本案中,老汉张某事先并没有对郑女士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告知自己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因此,郑女士对老汉张某的病情事前并不知情,而且也不可能预测到。

3、老汉张某虽然是因为和郑女士发生关系而诱发的疾病,不过,老汉张某发病后,郑女士不仅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而且也当场对老汉张某进行了人工呼吸等紧急救助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老汉张某的意外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突发引起,郑女士对老汉张某的病情事前并不知情,而且也不可能预测到,且老汉张某发病后,郑女士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因此,就本案而言,郑女士并不需要对老汉张某的意外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二:

老汉钱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结识了林女士,其后,两人经过一番商榷,最终以八百元的费用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并相约在某宾馆见面。

当两人如约在某宾馆房间见了面后,随即便进行了非法交易。然而,在交易的过程中,老汉钱某突然身体不适,一时间脸色发青、呼吸困难、并发生了四肢抽搐的现象,场面很是吓人。

林女士见状后,顿时被吓得不轻,惊慌失措之下,由于害怕惹祸上身,林女士竟然撇下发病的老汉钱某,独自一人仓惶逃离了宾馆。

最终,老汉钱某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遗憾离开了人世。而经过专业机构鉴定,老汉钱某患有脑血管粥样硬化,在情绪激动、劳累等诱因的作用下,导致颅内血管破裂,继发脑水肿、颅内高压,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对于老汉钱某的意外死亡,林女士是否需要担责?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本案中,虽然老汉钱某的意外死亡系自身突发疾病引起,林女士对老汉钱某的病情事前并不知情,也不可能预测到。

然而,在老汉钱某突发疾病时,林女士明知其处于危险状态,却由于害怕担责,既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没有当场履行合理的救助义务,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果当时林女士履行了这些合理的救助义务,可能就不会发生老汉钱某意外死亡的后果。因此,老汉钱某意外死亡与林女士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林女士已经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涉嫌遗弃罪,不仅要为老汉钱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

男子嫖娼猝死,女方需要担责吗?又该承担哪些责任?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女方究竟是否需要担责,主要取决于男子突发疾病时,女方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如果女方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且对男子的病情事前并不知情,那么就无需承担责任。

反之,如果女方没有履行合理的救助义务,那么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上述两个案件,大家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和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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