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蒙律师:广强律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边民互市何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边民互市,也称边民互市贸易、边民贸易、边境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国家对于其中符合一定金额(8000元以下)和数量的大部分种类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般而言,边民互市贸易关注的是进口,免除的也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所以与边民贸易相关的犯罪多为入境类型的走私犯罪。也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物品,假借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化整为零”、“蚂蚁搬家”走私进境,再集中后在境内销售,以达到逃避缴纳进口税费的走私类型。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种非典型的利用边民互市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正常出口退税→边民互市进口→集中收购→再报出口进行退税的循环出口骗税行为。
这种循环出口骗税行为类型的具体情形为何?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是如何构建的?下文将为你一一呈现。
一、边民互市与骗取出口退税
边民互市并非是所有的商品都免税,在《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中,包括了28个大类,其中烟、酒、化妆品、糖、电视机等生活用品也在其中,而茶叶、冰冻水产、冰冻肉类、干果等产品则不在此限,于是很多犯罪行为便围绕这些货物、物品来进行。
比如在(2017)琼刑终6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单位的一批出口货物(冰冻水产品)被退运,为避免国税部门追回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被告单位伙同他人,在边贸口岸组织边民伪报原产地,将该批一般贸易货物分散成货值低于8000元的货物,伪装为边民互市贸易货物向海关申报入境,再发送至被告单位,经海关稽核,偷逃税款40余万。
这种因退运导致需要退回退税款,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走私入境进而偷逃税款是边民贸易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一种较为罕见的结合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的类型是通过边民互市循环出口来进行骗税的行为。
如在(2018)浙021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书中,涉案被告人共谋做海参出口退税生意,分工负责提供货物、外商、货款、配合报关、开具发票、报检、申报退税等事务。其中海参出口后,再通过边民互换进入境内,海参从深圳→香港→越南→国内→深圳完成循环流转方式出口,完成53次循环出口,经稽核,骗得税款2000余万。
再如C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涉案被告人将冻品货物从湛江某某水产公司出口到香港或者台湾后再换柜或直接转运到越南海防,或者将出口地为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冻品在香港、台湾换柜后运到越南海防,再通过S某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回国内的虚假贸易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边民互市相关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除了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如随税一稽罚﹝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单位先将茶叶出口至香港某公司,茶叶到达香港后,涉案人员再将茶叶转口运送至越南。在越南,涉案人员将茶叶更换包装,重新打码,最后以“边民互市”的方式将茶叶走私运回国内以完成货物循环出口,结合虚假结汇、虚开发票等手段申报出口退税。
综上可见,边民贸易与骗取出口退税结合的情况,既有为避免因退运需退还税款而进行边民互市走私入境的情形,也有以边民互市为循环出口一环节的情况,其中后者更为常见。并且由于边民互市的特殊限制,这类案件多发在冻品、农产品等领域,且多发于广西、云南等边贸频繁的地区。
二、边民互市型循环出口骗税案件的入罪逻辑
根据办案经验判断,办案机关办理边民互市型循环出口骗税案件的入罪逻辑,依然建立在构建存在“伪造已税货物出口”这一事实基础上。
一般而言,循环出口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入罪逻辑是:
行为人通过伪造虚假外贸合同,将货物报关出口离境,获取出口额及信息单证,再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结汇等方式得到虚假的单证,进而申请退税。在货物出口至境外后,再低价低税报关进口或走私进口,实现道具回流。在货物进境后,道具货物经过多环节回流到出口企业再次出口,依此循环。
而在边民互市型循环出口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其入罪逻辑有一定的变化。因为这种情况下,出口是正常的,边民互市(进口)也是合法的,本来是不涉及犯罪的。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是因为合法的边民互市(进口)的货物、物品再出口时属于未纳税货物出口不应当退税却退税。换言之,此时认定为犯罪的关键不在于“虚报出口”,而是在于虚报货物类型,将“未纳税”货物出口伪造为“已税”货物出口。
也即其入罪逻辑为:
1.行为人第一次出口是正常出口,退税也是合法的;
2.边民通过边民互市再进口是合法的,未缴纳进口关税是合法的;
3.边民将互市货物卖给行为人,是合法的,并不是禁止的;
4.行为人收购互市进口货物,并没有收购发票,但是通过虚开进项发票,再次出口,伪造“已税货物出口”予以退税是违法的。
在以上的入罪逻辑中,我们可以看到,边民互市本身并不是违法的,边民将互市货物、物品售给行为人也不是违法的,其违法之处就在于虚开发票这一环节,因为这一环节是伪造“已税货物出口”的核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之所以说边民将互市商品二次出售并不是违法的,是因为在某些省市本身就提倡“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模式,已构建“境外产品→边民采购进口→企业收购加工”的边民互市贸易产业链条。这种情况下,边民互市商品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生活资料,而是成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此时,边民将互市货物卖给他人进行生产、加工,是合法的,并不是禁止的。
可是实践中,有很多类似的从事边民互市商品落地加工的企业都被以走私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这是很不合理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看到这样的矛盾场景:
一方面,落地加工是当地政府大力扶持、帮助边民脱贫致富的利好政策,也是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
另一方面,由于地区监管尺度不统一,行业发展不规范,时有走私、骗税大案爆出,昨日意气风发的企业家今日已成为身陷囹圄的阶下囚。如2018年的“ZM实业走私案”一度在业内引起轰动。
三、结语
边民互市贸易自从1984年起步到如今,已有将近40年历史,在我国边疆地区,边民互市贸易已经逐步发展为满足边民日常需求、活跃边区经济、带领边民脱贫致富、促进边境稳定和睦邻友好往来的重要贸易方式,在边民贸易发展过程中,也探索出边民互助组、落地加工、跨境电商等多种创新模式。
但是这些创新模式并非毫无风险,以边民互市贸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为例,当边民互市被用于循环出口或者将应返税退运商品走私入境时,边民互市即成为了骗取出口退税的一个环节,此时构罪关键在于行为人虚开发票进而将未税货物伪造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换言之,组织边民互市并将互市商品出售给第三方的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其行为是合法的。
此外,对于从事对外贸易的行为人而言,采购边民互市商品加工后再出口,即使获得出口退税也不应当构成犯罪,因为该出口商品的原材料虽为互市商品、货物,但是加工该原材料确实付出了人工、场地等费用,业已纳税,出口时符合退税标准,即使其表现为收购互市商品→再出口的循环出口模式,但是其出口商品并非道具,而是经过了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付出了人工和场地成本,为国家税收做了贡献,该货物的出口理应享受退税政策,因而也不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