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剖宫产后产妇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医方赔偿223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4-08-20 14:43:20

【原告陈述】

2017年5月29日原告出现临产征兆(孕39周+6天)入x市x医院分挽,14:00原告入产房等待自然生产。21:40左右胎心出现不稳,22:15x市x医院对原告实施剖宫产术,23:10手术完成,婴儿状态良好。

22:50,原告胸闷、憋气,子宫附件出现紫绀,提示出现呼吸抑制,显然是麻醉操作不当,局麻药进入蛛网膜下隙产生呼吸抑制,或局麻药的用量过大导致气道梗阻。22:53原告发生严重休克

。22:40-22:50整整10分钟原告血压从130/80mmHg快速下降至70/50mmHg,后,血压下降至51/34mmHg,脉压差下降至17mmHg后,才开始治疗。x市x医院观察到血压下降,未及时使用麻黄碱等升压药物,延误治疗。23:25诊断为代谢性酸中毒。

2017年5月30日0:43血气指标中HCO3上升至正常值,但PH值仍低于正常值,PCO2高于正常值,表明还存在呼吸性酸中毒。直到1:55,值班医生才发现呼吸性酸中毒,采取调整呼吸机参数纠正酸中毒,再一次延误治疗。病历也未记载具体调整参数及后续酸中毒纠正情况,有伪造病历的可能。

【本市内转院】

2017年5月30日凌晨1:00x市x医院发病危通知,凌晨2点多,x市x医院联系了x市x1医院(原x骨科医院)内科ICU主任来会诊,判断为过敏性休克引起的呼吸衰竭,但未确诊过敏的原因。之后x市x医院未将原告转院至距离x市x医院很近、x市很大、很好的综合性医院x市x大学总医院。

原告随后在x市x1医院内科ICU救治了40天,于2017年7月9日转院至xx大学总医院重症康复科ICU继续治疗,诊断为缺氧性脑损害。于2017年9月4日转至x学院附属医院(x)昏迷促醒普通病房继续治疗,诊断为缺氧性脑损害。原告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被告辩称x市x医院辩称】

1、答辩人在为被答辩人诊疗过程中,剖宫产指征明确,麻醉方案选择正确,术中观察密切,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处理,不存在医疗过错,被答辩人的损害系难以意料的意外情况(即难以排除的羊水栓寒)所致。

2、根据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2461-1号《鉴定意见书》,对于原告损害后果,被告仅应承担50%的责打,故原告要求被告按100%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鉴定结果】

1.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

2、过错:1.病历书写不规范;2.告知不充分;3.在抢救过程中未见心内科、神经科等相关会诊及处理意见,仅记载电话联系心脑内科,但未见病人,电话联系可能会影响对病情的判断及处理,如医方无相关科室的配置,在病人出现病情变化抢救的同时应立刻联系或建议转院治疗,处理存在不足;

4.抢救期间检查措施不完善。如医方无相关设备,应立刻联系或建议转院治疗;5.患者抢救过程中出现了血糖高的情况,未处理。

3、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第4项、第5项与被鉴定人陈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

4、被鉴定人陈某,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剖宫产术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留有相关后遗症,目前情况基本稳定,目前仍呈浅昏迷状态、无认知能力、四肢无自主活动、肌张力高,已持续一年以上,可认定为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被鉴定人陈某的伤残程度属一级。

【判决结果】

2021年7月1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 60%责任,赔偿2235422.3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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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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